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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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二十四条【听证公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30 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背景材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第二十五条【听证参加人】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按照持不同意 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利害关系人
2、代表 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公平 公开组织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 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 加听证会。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程序】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 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
3、要时 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二十七条【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 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第二十八条【民意调查】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 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 并形成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 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第二十九条【意见听取和记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 观地听取和记录各
4、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 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第三十条【意见处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 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并形成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 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第三节专家论证第三H一条【一般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第三十二条【专家遴选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 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
5、中立性,注重选择持 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 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 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 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 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第三十三条【专家库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 证专家(专业机构)库,完善相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健全专家、 专业机构诚信和绩效考核以及退出机制。省人民政府
6、及其工作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应当 从专家(专业机构)库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 询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库,也可以从上级人民政府专家(专业 机构)库中选取专家、专业机构。第三十四条【论证内容】专家、专业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 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一)必要性;(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三)决策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五)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 济、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六)
7、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者修改的意见;(七)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三十五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 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 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 所需的资料。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 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 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六条【专家论证意见应用】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 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
8、见、意见研 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十七条【一般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 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 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 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 重复评估。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内容】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就决策事项 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社会 安全事件的情形;(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 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
9、影响生产安全、造成生产安 全事故的情形;(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 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 形;(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第三十九条【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 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 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 的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 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
10、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 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 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四十条【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四)风险评估结果;(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第四H条【风险评估结果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 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说明应当对开展风险评估情况 作出说明并附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
11、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 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决策机关。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不可控的, 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十二条【一般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 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 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同级 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 策机关讨论。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风险评估、 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予办理; 就涉及的某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
12、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适当 方式予以指导,但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四十三条【合法性审查材料】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 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送审申请书;(二)决策草案;(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过程的起草说明;(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五)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六)部门会签意见;(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A)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
13、由。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无法在 3个工作日内补送或者补送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 可以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决策草 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规定;(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第四十五条【合法性审查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 查,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提出法律意见, 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4、:(一)书面审查;(二)必要的调查研究;(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 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 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 本规定。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 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
15、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市 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 业规划等;(三)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 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 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 化文物单位馆藏的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 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 0o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以及组织政府法律
16、顾问、公职 律师和有关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 合。第四十六条【合法性审查发现问题处理】对审查中发现的问 题,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合法性审 查;(二)决策主体不合法、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 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 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第四十七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合
17、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 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审查的基本情况;(二)合法性审查结论;(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 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八条【合法性审查意见运用】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 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 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 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十九条【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 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 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
18、定。第五十条【提交讨论需要报送的材料】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 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 纳情况报告;(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 纳情况报告;(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 材料;(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 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七)司法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意见;(A)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五十一条【办理流程】决策机关办公厅(室)收到决策承办 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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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重大 行政 决策程序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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