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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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 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 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 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 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 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 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第四条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优储安全、 满足需求的原则。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粮的监督
2、管理,指导、协 调下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相关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受市 发展改革委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承储的储备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储备粮总量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 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储备粮所需 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 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 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责成
3、承 储企业立即整改。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第三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 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 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复制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和技术规范;(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 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 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第
4、三十九条市财政局依法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 计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市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及时下达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 的;(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费用补贴的;(三)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 动用命令的;(四)发现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 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5、,由市发展改革 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 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第四十二条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 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 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 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 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业发 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常德 市粮食局、常德市财政局、农业发展
6、银行常德市分行下发的 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常粮调联(2011) 30号)和 市级储备粮管理补充规定(常粮联201636号)同时 废止。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 为,有权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 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储备粮的规模总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 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市发展改革 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粮以稻谷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玉米、 杂粮和食用植物油
7、。稻谷、小麦等口粮(含成品粮)品种比 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第九条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含 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常德市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7 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第十条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 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由储备粮承储企业(以 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市发展改革 委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库存储备粮的入库年限、 品质情况,下达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 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 控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 划进行调整。第
8、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 发展改革委报送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储存第十三条加强储备粮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 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除 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 自处置。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 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 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 备;(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 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
9、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 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 度等粮情的条件;(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 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与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 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储 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 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并会同市财政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粮 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 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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