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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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 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规20223 号)、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建建 2022) 194号)、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 机制的意见(湘政办2021) 26号)、湖南省建筑市场不 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21) 9号)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2、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 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 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信用、求职 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 业。总承包企业是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 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包括依法 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权信息告示牌和实名制打卡宣传横幅,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 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所在施工项目部、分包企 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3、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 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管投 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每月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情 况在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 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第三十条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退场时,施工单位应为其办 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用工评价 或诚信记录。用工评价、诚信记录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实名制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开发布。第三十一条发生恶意克扣、拖欠从业人员工资及其他损 害建筑工人权益行为的,任何单位及人员均可随
4、时拨打维权 电话或采用其他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投诉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安排调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 法权益。第六章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制度第三十二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的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列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巡查、检查、核查结果作 为责任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 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 为一般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 其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评价扣分:(一)施工单位未在项目现
5、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落 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二)施工单位未按月结清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 支付表的;(三)施工单位未设立专用账户的;(四)施工单位未委托银行代发建筑工人工资的;(五)施工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六)施工现场未设置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的;(七)建设单位未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工资资金或存入 资金未达规定额度的;(A)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十)开户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十一)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 要求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责任单位(含开户银 行)及责任人员为
6、严重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并对建设、施 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评价扣分:(一)一般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 工资支付保障事务,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用提醒或整改 通知后无故不纠正相关不良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 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二)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 不良行为的;(三)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并造成建 筑工人欠薪信访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责任单位(含开户银行) 及责任人员列入常德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一)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 严重不良行为的。(二)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发生一
7、般失信行为并造成建 筑工人欠薪群体性(五人及以上)信访的。第三十六条对列入常德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施工、 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将其建筑市场信用等级降为D级, 并锁定3个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根据其失信程度, 按照相关诚信管理文件规定,在项目资本金管理、商品房预 售许可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方面作出相应限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所辖项目 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监督人员(以下统称“监 督人员”)责任,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筑 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应每月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发放
8、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 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 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为本省以外企业的,各级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其实施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情况进行辅导,并 将日常监督情况及时通报其资质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应 在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按规定检查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硬件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人员实名制认证情况、建 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情况等,在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质量安 全标准化考评等工作中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9、理工作和技能 工人配备情况、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 理。第四十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本办法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好的单位给予表 扬,予以信用评价加分;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予以信用评价扣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检查 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布投诉 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 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 作出
10、行政处理或处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 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 工人和普通工人。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项目管 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部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劳 资专管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以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部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 岗位人员。建筑工人、项目管理人员统称从业人员。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 调、监
11、督管理,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实名制 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托监督管理范围内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 日常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标 后稽查工作中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情况进行核查;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负责市级实名制平台建设和技术标 准规范指导。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制度第六条总承包企业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 责,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实施统一管 理,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 作业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建设单
12、位依法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与 总承包企业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 照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开展实名 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 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 施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实名制 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实名 制工作履行管理责任。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 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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