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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运用环节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食品 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 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 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运用者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供应者、小作坊及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等)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2、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及本方法 的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运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一)负责全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二)制定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三)监督检查全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状况;(四)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五)组织处置和指导重大食品添加剂平安事故;(六)收集整理和发布生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相关信息;(七)负责涉及食品添加剂平安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一)负责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二)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监督抽检工作;(三)建立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档案;(四)对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处本辖区食品添加剂案件;(六)处置本辖区食品添加剂平安事故;(七)建立本辖区食品添加剂信息上报、通报制度;(A)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其次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运用符合相关质量平安要求的设施设备、原辅料、包装 材料等。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记录:(-)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状况,并有记录。具有生产操作技能方可
4、上岗;(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运用、维护记录;(三)企业质量管理运行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记录、原辅材料进货查验收记录、 生产过程限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企业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二年;产品保质期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第九条企业应对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方法中的规定 执行。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简单分辨。有运用禁忌或平安留
5、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第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 可销售。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托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具有托付生产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托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应同时标明托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内容。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平安隐患的,生产企业应对其产 品依法实施召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状况向辖区内县级食品药 品监督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状况自查制度,依据有关规
6、定对食品 添加剂质量平安限制等生产管理状况进行自查。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库房或储存设施 设备。依法从事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设立经营和质量管理岗位, 应当在添加剂选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其质量。第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学习 食品平安学问和食品添加剂标准,建立学习和培训档案,配备专职和兼职食品平安监管人员。其次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质量管理、选购、储存、销售、运输等书面记录和凭 证,应刚好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和撕毁,做到真实
7、、精确、完整、有效和可追溯。其次十一条储存场所或设备应当符合具备食品添加剂要求条件或所经营食品添加剂 的贮存要求,并能有效防污染、差错、混淆,能有效对温湿度进行限制与监测。其次十二条 不得经营来源不明、标签标识不规范、掺假、过期、污染变质的食品添加 剂。不得将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来源不明物质一同贮存和运输。其次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企业应建立销售制度,照实记录食品添 加剂销售去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购买非经营性且数量较多的,应当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 号、联系方式、所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及用途;对运用单位购买食品添加剂的,应当 查验和登记购货单位名称、营业执照、联系
8、方式、所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 选购 人员的相关信息。(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妥当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和记录,记录、票据的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次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国家公布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马上停止 经营,下架存放,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运用管理其次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实行备案。运用者应到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相应的省、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食品添加剂运用者运用新品种的,应在购买后15日内将新品种状况报相应的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备案。其次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备案应供应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负责:(-)食品添加剂
9、运用备案申请表;(二)申请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小作坊许可 (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四)食品添加剂供方的有效许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红章;(五)食品添加剂运用承诺书。其次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食品添加剂运用者备案申请后,依据食品添加剂 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及国家卫计委相关公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其次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平安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 销台账、过程限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平安限制制度,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的范围和限量运用食品添加剂。其次十九条食品
10、添加剂运用者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本单位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食品添加剂运用者应指定专人选购、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选购人 员和保管人员应当熟识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基本学问,驾驭食品添加剂基本鉴别、运用和储存 等常识。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添加剂,索取供货商的生产或 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加盖红公章)、同批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供货商 的销货票据。第三十二条食品添加剂运用者选购食品添加剂应查验所购商品的外观及标识。所购食品添加剂标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运用范围与运用量、
11、运用方法等标识,并 在包装上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第三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选购 记录,包括选购日期、产品名称、批号、生产者、供货商及电话、选购 数量、选购 人、保管人。 食品添加剂选购 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应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 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上锁,小型餐饮企业、小餐饮店或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记。第三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应当依据食品添加剂运用标准规定的运用范围和运 用量运用食品添加剂,并做到先购先用,不得随意扩大运用范围和运用量。量取食品添加剂 应当运用专用容器或计量器具。第三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
12、运用者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运用记录,包括产品名 称、运用数量、运用范围、运用人、运用日期。食品添加剂运用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二年。第三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不得运用下列非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一)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及卫计委公告之外的非食用物质;(二)未经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三)受污染或者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运 用食品添加剂。第三十九条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再次运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任何非食 用物质。第四十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运用的保鲜剂、防 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13、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严禁运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四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不得在生产场地存放未进行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存 放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存放与所生产、经营食品无关的食品添 加剂或其它不明物质。第四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运用者应按相关规定在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逐一标注所 运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与备案内容一样;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 制调味料等所运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第五章日常监督第四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登记和管 理制度,对辖区内的食品添
14、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备的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 信息、生产、经营品种明细、监督检查记录、案件查处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更新。第四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平安监督管理责任, 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原料是否符合规定;(三)检查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四)检查生产企业库房储存是否符合要求;(五)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按出厂检进行检验;(六)检查生产企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人员培训是否到位;(七)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销售等管理制度
15、;(八)检查经营企业所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与供销货档案和票据是否对应,记录是否 完整;(九)检查食品添加剂运用者是否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十)检查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标签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第四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添加剂案件的查处,辖区外的案 件,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办理。第四十六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食品添加剂抽验工作。第四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肃穆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小作坊、供应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 服务单位运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发觉食品生产加工场地存放有未进行备案
16、的食品添加剂或 其它不明物质,应刚好就地封存,并对不明物质进行取样、检验。第四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扬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 规、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重点针对小作坊、 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扬培训I,开展案例警示教化,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四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刚好收集处理并上报添加剂食品平安事故等。第五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刚好向社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状况;(二)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状况;(三)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运用
17、等违法行为查处状况;(四)其他依法可以公布的信息。第六章法律适用第五十一条 生产者有违反本方法中所列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惩罚。第五十二条 生产者有违反本方法中所列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违法行 为,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惩罚。第五十三条对有意非法添加情节严峻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 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第三条规定惩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 一律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
18、十五条的规定惩罚。(一)运用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中明确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二)运用未列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运用标准、食品养分强化剂运用卫 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第五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运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或运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惩罚。第五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者运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以 及在食品
19、中添加药物的,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惩罚。第五十七条 在食品中运用食品添加剂而未标注的,或标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标 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惩罚。第五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运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 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精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依据食品平安法第 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惩罚; 对供应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 查验制度而运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进行惩罚;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运用者对所运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运用者违法运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且有意在备案中 虚报、谎报真实状况的,由所在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其备案,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 备案。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方法实施后,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 者,应在申请许可的同时对其所运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备案,对于已经取得上述许可证者, 应在本方法实施后6个月内补充备案。第六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