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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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发包人:合同编号:监理人:签定地点:签定时间: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签定时间:年月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 程 规 模 及 特 性4. 工 程
2、 总 投 资: 静 态:动态:5. 工 程 总 工 期:(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月日。(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人按本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 议
3、、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 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发包人:(公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贝长号:贝长号: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O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 法
4、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 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 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 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 的前一天的时段。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
5、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 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 监理业务的行为。十三、现畅 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 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国家示范文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有关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有关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一九九六年六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甲方:乙方:年月日目录、合同协议书二、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词语定义第
6、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第4条监理范围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第7条甲方的权利第8条乙方的权利第9条监理合同期第10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第12条人员的更换第13条奖励与赔偿第14条转让与分包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三、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词语定义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第4条监理范围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第8条乙方的权利第9条监理合同期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第13条奖励与赔偿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附加条款附录使用说明一、合同协议书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 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
7、商签订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一)工程概况:1 工 程 名 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及特 性4工程总投资 静 态动态:5.工程总工期(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同。2 .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 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 先者为准:(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6)与本合同有
8、关的其它文件。3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 义务。4 .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5 .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 月(天),即从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 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7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单位全称)?(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9、签约地点:签约地点: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二、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词语定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1 .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 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 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2 .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3 .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4 .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 的代表人。5 .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10、以及其合法继承 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6 .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组织。7 .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 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8 .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 方的劳务费用。9 .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10 .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11 .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 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
11、系方式1 .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 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 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 条款中明确约定。3 .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 时,以汉语文本为准。4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 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予以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发
12、包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监理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 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 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 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 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
13、 涵义:1.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 目。2. “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 人。4. “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 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5.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 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6.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 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7. “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8. “
14、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9.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 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10.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11.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 程项目建设的合同。12. “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 施监理业务的行为。13.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14.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二、
15、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15. “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 人。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1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 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2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
16、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 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 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 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 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 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四条
17、工程(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工程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及特性:4 .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5 .工程总工期:天,其中:(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 日算起(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日竣工(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 工日期为计算基础(二)工程监理1 .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 项:(1)大、中型工程项目;(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 工程项目;(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2 .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
18、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 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3 .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 计算,估算总收费元,金额大写 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 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 理费。(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 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 限
19、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4 .工程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 .监理合同书3 .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4 .合同条款5 .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6 .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 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第六条监理方权利义务(一)监理方义务1 .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 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
20、件以及建筑机 械、设备的经营活动。2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 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3 .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 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 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4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 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5 .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6 .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 设备。7 .监理方在监理
21、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 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8 .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9 .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 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二)监理方权利1 .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
22、划设计、生 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 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 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 方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 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 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 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
23、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 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 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 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 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 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 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 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 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2 .监理方在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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