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汽车维修合同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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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汽车维修合同四篇汽车维修合同篇1合同编号承修方:一、车辆型号车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车型底盘号编号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 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返修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可得利益损失) 和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全部由承修方承担。(七)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 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的同意的情 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八)承修方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在托修方合理使用、 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承 修方负责包修,免返修工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 托修方。(九)按双方约定收取
2、维修费,并向托修方提供相关部门制定的维 修工时、维修费。(+)承修方应当爱护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在承修期 间造成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托修方的全部损失, 包括停运损失和因停运导致的其它损失。(十一)承修方在承修期间给托修方的人员或/和第三人或/和承 修方的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方自行承担。(十二)承修方应当保守托修方的商业秘密。(十三)承修方特别承诺:承修方深知承修的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质量,关系不特定乘客和 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承诺当本着对人的生命财产负责的理念和质量 优先的原则来履行本合同。三、托修方权利义务(一)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保管车内可移动贵
3、 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固定在汽车上的附件、设备按要求填写诊断检验 单,承修方在竣工交车前对此负有保管责任。(二)托修方应向承修方提供承修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型号 和发动机编号及车架编号,并按双方约定及时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三)应向承修方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需修部 位的类别、技术质量要求等)。(四)车辆经检验合格,托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算维修费 用并接车。(五)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 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托修方 自备配件还是委托承修方购配件,配件费用均由托修方承担。(六)若承修方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
4、出厂合格证,托 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七)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 行协助义务。(八)承修方应按照不超过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 标准(97版)以及成都市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最低收费标准中规 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为结算价的95%, 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九)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下列收费不按本条前项的约定执行, 而按下列约定标准执行:一级维护(6-9米)100元,(9-14米)120 元;二级保养6-8米380元/台次、8-10米420元/台次、10-14米 480元/台次,发动机大修普通四缸机1600元、六缸机2200元、
5、发 动机大修电喷四缸机2200元、六缸机2800元。小修按国家规定定额 工时费8元/小时计算;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如维修行业执行的价格有变动时,双方另行共同商议,但双方未 达成一致的,承修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条件执行。(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结算维修费用。(十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属车辆的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名单 后,由乙方建立用户档案进行车辆详细维护跟踪管理。(十二)乙方凭甲方出据的派修单为甲方提供车辆各级维护、日 常小修、现场施救、大修作业、事故定损维修等,并按时保质保量完 成各级维修业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派修单项目进行维修,维修项目 确定后维修清单由甲方驾驶员或指定代表签字认
6、可。乙方将严格按照 派修单规定内容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如出现超出派修单报修 项目时,乙方应及时提出维修项目及方汽车维修合同篇4项目编号:gc-fg060050合同编号: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 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 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 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 .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
7、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 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 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 他文件。1. 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 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 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 总称。1. 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 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 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 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
8、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 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 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 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 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gc-fg060050 )o2. 适用范围3. 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c-fg060050 )o3.合同的组成3.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1 本合同条款3. 1. 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 1. 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 1. 4中标通知书3. 1. 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9、4.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 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定点承诺4. 1维修范围4. 1. 1甲方确定乙方为20xx20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 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 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4. 2维修价格4. 2. 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 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o 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 /www. zycg. gov. cn)公示乙 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 方应按投标
10、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 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4. 3费用结算4. 3. 1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 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 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 业专用发票。4.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 4. 1甲方的权利:1 .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 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 基本分为10分,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 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
11、其下一年度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 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 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 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2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 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 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 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 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3 .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4. 4. 2甲方的义务1 .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
12、车辆维修单位 成员,并履行本合同。2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 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4.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 5. 1乙方的权利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 以外的其它要求。2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 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 .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4 . 5. 2乙方的义务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 方及用户的利益。2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的.机关汽车维修定点 采购服
13、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 .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 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 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 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4 .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 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 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 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5 .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
14、 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 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6 .违约责任7 . 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1 .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 业资格。2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 1分。(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 纠正,扣1分。(5)乙方拒绝
15、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5. 1. 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 约保证金。5. 1. 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 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 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
16、)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 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5.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 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5. 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6. 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 媒体上公布。7. 不可抗力6. 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 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 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 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 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
17、克服的事故。7.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 或挂号信寄给对方。8. 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 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 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 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9. 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 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7.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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