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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集体合同集合八篇集体合同篇1甲方(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姓名或法人:联系电话:为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 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的实 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 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 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一、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
2、木所有 权发包给乙方。四至东至:西至:南至: 北至: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元,分 年交清,每年交纳 元。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 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 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 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 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 象。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 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 路的发展途径上
3、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 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 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 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 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 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 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 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 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
4、合 理的土地收益。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 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 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当事人的 合意;契约原因合法;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 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 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5、法目的;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 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 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 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 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 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 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
6、效。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 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 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共秩 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 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必 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 定;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对于第二个方面, 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
7、为 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 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 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 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 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 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 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8、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 讨的必要。(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 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 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 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 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 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无效,
9、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 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 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 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 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 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 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 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 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 记变更物权归属
10、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 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 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占八、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 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 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 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 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 因为该条
11、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 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 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 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 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 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 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 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
12、分析,在农村集 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 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 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 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 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 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 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 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 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
13、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但 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 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 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 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 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 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 并不必然及于私法。(三)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 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
14、能单就某一部 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 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 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 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 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 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15、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 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 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 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 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 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 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 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 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
16、活动 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 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 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 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 的天秤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 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 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 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 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
17、 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 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 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 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 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 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 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 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 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 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
18、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 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也 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集体合同篇3很多人容易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认为同是合同,二 者的法律效力应该差不多。那么两个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签订时有 哪些规定?那么做个对比,二者异同之处,很容易便被发现。一、签订主体不同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所在的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通过平等协 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上面的所有约束都是对劳动集体而设定的。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以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19、协议。签订后,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 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二、签订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反应的是企业里所有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福利、保 障,所以集体合同反应的是集体共性的问题。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和单位签订的。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 不一样,所以签订的合同内容在劳动法的范畴下,对于一些具体 的,带有个性的东西进行约定。比如员工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岗位、 享受的待遇等等。三、签订方式不同集体合同适用的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员工较多且有工会。集体合 同在双方签订之前,必须先制定集体合同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了,双方当事人才可以签署。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和员 工双方商量满意
20、之后,就可以立即签署了。四、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对于集体合同而言,即使通过职工大会表决,签订后也不能立 即生效。必须上报相关劳动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没 有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集体合同 便具有法律效用了。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便马上产生法律效力。在合同 约定到期的这段时间里,双方就应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事。 如果有违约的,可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参考劳动法,向上级行政部 门进行申诉。五、二者约定期限不同劳动合同有两种期限:固定期、无固定期。固定期的,合同签订 期限则是根据双方的需要自行商谈,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三年。到期 后,如果双方对合作比
21、较满意的话,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三次的, 则会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合同。而集体合同只能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合 同结束后,工会可以通过员工大会的讨论,看是否应该续签。如果觉 得合理的话可以再次签订,如果有需要改正的地方,双方可在平等协 商的基础上进行修正。签订集体合同后,劳动者还需依照劳动法规定和用人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工资待遇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冲突的话,则 衡量双方最高标准,按最高标准来执行。例如集体合同上约定最低工 资标准应该为1000元,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800的话,那么工 资就应按照1000员的标准发放给职工。集体合同篇4二、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期为 年。
22、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享 有下列权利:(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或依法收回)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 木、林地资源。(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限定在 年内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督检 查。(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所承包经营林 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 费用。(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权,不得随意 变更
23、或解除合同。(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 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员工人数:协商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 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代表产生方式:联系电话:乙方(企业)人 企业性质:协商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协商代表人数:法定代表人 姓名: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 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24、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 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 议。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
25、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 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 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 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执行。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 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
26、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 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 工资支付形式。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O工资发放日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实行周、日、小 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第十六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
27、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 工资报酬。第十七条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o第十八条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o第二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 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 (减)%o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一条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 关事宜:(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o第二十 二条本企业因生
28、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 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一)乙方事先提出加 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 工协商;(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 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 他假期:。第五章保险福利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 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 行。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
29、执行。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 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十七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生责任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 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第三十二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 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
30、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 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 门报告。第七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 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 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1、。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三十九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 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 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 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 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第九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月一
32、日止。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 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 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五条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 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 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 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 工作岗位。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
33、成的,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 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存档。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集体合同篇5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甲方为更好地利用自有的闲置土地,发展
34、商业,将自有的一块空 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 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签署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基本情况1.1 上述土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居于柏洲边市场与柏贸 商场之间,具体位置见附件。1.2 上述土地所使用土地的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详细资料见附图)第二条物业之用途1.1 上述物业之用地明确为商业用地,不能做为工厂或工场等用 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随时 终止合同,一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条租赁期限3. 1甲方将上述物
35、业租赁给乙方使用 年(大写年),从 年 月曰 起至年 月 日止。3.1 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承接人仍希望优 先承租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在乙方书面提出续 租申请后,续租的期限及租金可再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 方承租。租赁期的延长必须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3.2 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意出让物业产权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 /或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根据当 时情况另行协商。第四条租金及支付4.1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为每平方米为元,土地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为 元),前上述租金不含税。4. 2投标者先交伍拾万元作投标保证金,中标后须即时签约
36、,否 则视为违约,将该保证金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4. 3乙方必须在签约后一周内将约定租金中的首期贰佰万元先支 付甲方,不得超期支付;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 合同,且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伍拾万元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其余租 金应于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全部清,若超期支付的,逾期支付的,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5. 4乙方原交纳之保证金伍拾万元可抵作租金,可在乙方支付至 只剩余伍拾万元租金时抵付。6. 5乙方所收之款项用东莞市东城柏洲边社区居委会收款收据 开票。第五条甲方物业产权手续的办理7. 1上述合同项下的土地因未办理产权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 照,甲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
37、关证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物业的交付8. 1物业按现状交付。6.2乙方对甲方依据本条所进行之交付,除因为产权纠纷可以提 出异议外,不得提出其他瑕疵抗辩理由。第七条乙方义务7.1保证物业的使用状况符合国家法律关于商业用地的要求,符合政府及当地居民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7. 2如果乙方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需在现有土地上新建或改建建 筑物/或固定设施的,在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应经过甲方的审核, 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再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9. 3任何建设项目的进行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 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四清理”规定的要求城市布局 和消防安全必须作好建筑物四周下
38、水落石出道貌岸然工程式和四周 路面工程。7. 4乙方所建造的建筑物南北两边不能跳出,前面只准跳出两米, 原人行道不能疑义变,人行道北宽余7米,南宽6米,人行道平水不 能提升,不能占用。7.1 5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 担。乙方必须到社区居委会购买垃圾桶、垃圾车及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垃圾的清运,垃圾必须按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堆放。7.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经营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7.7 乙方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其上建筑物而由政府有关 部门向乙方依法收取的工商管理费、税收、水电费、卫生费等其他有 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八
39、条甲方之协助义务8. 1因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没有办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照,甲 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关证明,一费用由乙方负担;9.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内部所承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 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 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 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 合同约定依法获得补偿及社会保障费
40、用。(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 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 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 等违法行为。(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不改变林 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 态环境不断改善。(2)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 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
41、变更手续;8. 2协助乙方搞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8. 3协助政法机关,维持乙方正常经营所需的良好治安环境。第九条甲方对物业权属的承诺9. 1保证本合同项下租赁给乙方使用的物业,甲方拥有合法产权。9. 2因本合同项下物业之产权产生争议的,概由甲方负责解决。9. 3如因物业权属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赔偿之义 务。第十条征收及补偿处理10. 1合同期间,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物业被政府依法征收,则本 合同自行终止;其补偿按如下方式解决:地上建筑物,包括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和可移动资产归乙方所有, 征收拆迁的补偿除土地的补偿归甲方外,其余归乙方享有。第十一条地下资源及埋藏物11. 1根据法律规定,地
42、下资源及埋藏物属国家所有,因此,双 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开发物业所属土地的地下 资源,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埋藏物的,应依法上缴甲方处理。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如发生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本合同可依法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承接约定13. 1合同期间,甲方出让物业产权给第三人的,甲方必须通知 乙方,第三人必须保证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及今后基于本合同而签署的 所有补充协议/或附件。13.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第十四条合同期满后财产归属13.1 合同期满,在本合同项下之土地上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 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及拆迁后使用价值/或市场价
43、值接近于零的附着 物)归甲方所有。14. 2所有因审批所获得的权益无偿归甲方所有。14.1 所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注明应归甲方所有的权益,乙方 或本合同乙方的承接方必须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权益过户/或更名手续。14.2 如双方未能就继续使用事项达成新的协议的,属乙方所有 的,可搬迁的设备及各类非固定资产,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后三个月 内搬迁完毕,逾期,视为无偿赠予甲方。第十五条不可分割条款15.1 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如被法院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 实施的,则该条款将被依法终止执行;但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 有效性,15.2 本合同在取消被终止执行的条款后,其余条款对双方仍有 约束力。第十六条违
44、约责任1.1 1任何一方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 请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1.2 2履行合同不符合签约目的和要求的一般违约行为,均须承担此给守约方造成之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十七条争议解决17. 1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产生纠纷,均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 解决。17.2如存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形,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东莞市 人民法院审理。第十八条文本18.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有份,乙方持有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18.2本合同自双方均签定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补 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待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 月曰 年 月曰集体
45、合同篇6甲方:乙方:按照 号 的要求,经 研究决定,对 实施整体拆迁。现就具体拆迁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拆除房屋产权人所有人: 房屋结构:建筑面积 m2o二、拆迁房屋由农场与被拆迁户协商同意,确定该房屋每平方米 折合人民币:元,合计 元。三、仓房面积m2,结构。每平方米补偿价格o合计7L o四、拆迁补偿付款方式:农场以现金形式付给乙方房屋及仓房拆迁补偿款 元。(人民币大写:元整),补偿款在拆迁完成由农场进行验收后 10日内一次性付清,也可抵顶购房款。五、其它有关规定:乙方在签定接受拆迁补偿协议书后,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 与此房屋产权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上的争议。拆迁户在搬出后必须
46、保 持房屋主要结构和设施的完整。(门、窗、屋面材料等),屋内装饰材 料和设施可拆除、带走。所拆迁房屋的附属围墙及围栏等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 行拆除。拆迁完成达到农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贴拆迁搬运费、误工费7L o六、乙方负责将所拆迁房屋室内外有价值的材料拆除运出现场后, 甲方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房屋拆除。七、乙方在规定日期内搬出并拆除附属设施后,方可享受上述各 项拆迁政策补贴,搬出日期为 年 月 日前,逾期未搬 出者取消一切政策补贴,农场将申请上级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强 制执行。八、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建设科备案一份。九、此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甲方:乙方:签订日
47、期:集体合同篇7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一、土地位置甲方自愿将本村土地承租给乙方使用。该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面积亩。二、土地用途土地用途:乙方承包土地可作为种植、养殖或农产品深加工、建 房等,可改变原有地貌,甲方不得干涉,但是不允许对外卖土。乙方 为了有效使用该坑,拉土填坑、平整地面,在承包期内,由乙方承担 费用。三、土地的承租期限该土地承租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 后乙方优先续租,租金另行协商。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承租金共计 万 元人民币,签定本合同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合理利用。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 承租金。3、协助乙方协调甲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以确保 乙方的合法权益。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 道路。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