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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居民生 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 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市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 等方法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进水 管道、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 水容器、出水管道等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
2、本办法。第四条住建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城 市供水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 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 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 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六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设施技
3、术标准,并符合下 列规定:(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 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 测等具体要求;(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 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建立以各级政府引导、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 多渠道统筹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各级政 府投入主要用于支持老旧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应由具有相应
4、资质的单位设 计、施工和监理。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 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 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 定组织有住建部门、供水企业参与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必须 取得卫健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住建部门颁发的二次供 水设施合格证后方可供水。第十条 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 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制度。弟二早 运官官理第十一条 对新建的、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 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应建设二次供水 管理平台,确保二次供水工程竣
5、工验收移交后正常使用。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住建部门督促现有经营管理 单位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规定制定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执行居民生活类用电 价格。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公布服务电话。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 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 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 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 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 本生活用水,并报告住建部门。第四章 水质管理第十四
6、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健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 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 及时予以整改。卫健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通报 住建部门。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 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 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 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第十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7、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二)对水箱(池、塔)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 少于一次;(三)每季度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并向用户公示 水质检测结果;(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 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住建部 门和卫健部门报告。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 设施的;(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未按照规 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的;(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五)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七)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住建、卫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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