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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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 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 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 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以市农业农村 局名义作出的涉及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 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 项:(一)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专 项规划;(二)制定全市农业
2、农村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三)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重要自然资源保 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五)对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 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必须遵循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监督。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第五条 局长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使决策权。副局长、总 农艺师、监察组长等局领导(以下简称分管局领导)以及局 直管
3、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局长决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 决策的,可以由局长临机决定,事后在局长办公会上报告决 策情况;也可以由分管局领导按职权临机决定,事后向局长 报告,并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一)决策提出。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 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局直 单位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 议,由局办公室筛选汇总后报局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二)调查研究。列入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由承 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 策信息,汇总研究成
4、果,拟定决策方案,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 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供决策依据。(三)专家论证。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 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可行性、科学性 论证。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论证意 见的科学性负责。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 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四)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部门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 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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