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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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建设方式改革,鼓励设计、施工、制 造企业深度融合,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工程建设的质 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2号)等法律、法规 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 承包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 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
2、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 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细则。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采用全过程咨询的政府 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内容明确、技术 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支 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 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为由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工程技术资料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管理,分包单位资料
3、纳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料管理体系。 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 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的各方责 任主体,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 关部门的监督监管。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 可证时,应当提交其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签订的 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可以提交当前办理施工许可范围 按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 可证所需的图纸审查条件。第三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落实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图审
4、查监管、 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体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各类工程技术管理、报验、备案等 相关表格,相应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等栏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第三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 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建设责任 主体,纳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监管 范围,在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法定授权书、质量终身责 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信息。第三十三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 包合同相关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 况
5、进行督查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及他 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 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参照 执行。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持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第四条 支持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联 合经营、相互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培育壮大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实力。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范围 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6、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完成项 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并将方 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取得方案设计或初 步设计批准文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 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 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等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采购或者工程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 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符合相关
7、规定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采取邀 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以财政部门审核 通过的投标限价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 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 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 发包工作。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 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
8、施工 的内容及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质量、安全、 造价、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 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及其调 整、分包要求、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 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等;(四)投标文件格式;(五)绿色建筑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建筑信息 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七)评标办法和标准;(A)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九)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
9、同示范文本拟定的工程总承包合 同主要条款。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由招标人通过常德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招标 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方法可采用合格制或 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文件 资料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 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评标活动完成后,评标 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 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 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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