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价出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解析院校及院校团队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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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价出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解析院校及院校团队 视角通过近几年的项目实践,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和流程逐渐为各市场参与 方所熟悉。其中,院校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转换成特定企业(项目公司”或 转化企业)的出资或股份(股权或转化股权)的模式(作价出资), 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融资项目的主要方式,但由于涉及院校、院校团队、 项目公司和投资人等多方的利益,落地实施的难度也更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院校及院校团队的视角出发,对作价出资的科技成果转 化方式进行解析,将涉及到的三种作价出资模式进行比对,同时介绍一般的 转化流程及重点考虑问题,最后分析院校在项目公司上市前的退出路径及 实务注意事项,希望能对院校
2、及院校团队通过作价出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的方案设计和落地实施提供有益参考。IL01作价出资的主要优势作价出资模式更加适用于高质量、潜力巨大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是科技成果 转化的股权融资项目的主要方式。相较于其他转化方式如转让(向他人转 让该科技成果所有权)、许可”(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出 资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总数或者合同总金额都不是最高的,但是平均合同 虽然根据相关部门规章,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 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但是, 根据公司法皿的规定,使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因此通过 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情况原则上都应
3、该进行评估。实践中,在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情况下,绝大部分院校都完成了评 估程序,仅有少数的案例中则未进行资产评估。止匕外,根据我们过往项目经 验,由于作价出资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股东、股权变更登记,部分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最后,考虑到后续股权转让 或者收购的潜在需要以及上市,无论通过哪种作价出资模式,都建议转化方 进行资产评估。2 .是否需要进行进场交易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18条规定,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应当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可见作价 出资的情况并未被强制要求进场交易。此外,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科技成果 股权转
4、让的规定,就院校向其资产公司无偿划转转化股权,或院校直接对受 奖励人员进行奖励的股权转让均无需通过进场交易完成】。但需注意的是,若转化企业与受奖励院校团队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但不 限于受奖励院校团队个人或其配偶、亲属为转化企业的实控人、董监高、股 东,或受奖励院校团队个人及转化企业存在其他利益交往的情形),则需根 据院校单位内部规定履行额外的披露、审批手续,受奖励院校团队人员除了 可能不得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决策外,部分院校内部规定还可能会要求 不得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而需要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 定作价出资的价格。3 .转化股权奖励方式及对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规定,
5、院校通过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 果的,院校应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转化股权中提取不低于50%奖励对转 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一步而言,如果院校就科技成果已有规定转化奖励的明确规定、或者和受 奖励人员进行了约定,且该等约定、规定给予受奖励人员的奖励比例并未低 于50% ,则院校应按照内部规定、或与受奖励人员约定的比例将相应的股 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给受奖励人员。在实践中,我们理解比较常见的奖励比例 约在70-80%向,但是也有将奖励比例定在不低于50%、甚至超过90%的 情况。在确定奖励受奖励人员时,一方面应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 献的人员予以奖励,不得因受奖励人员未担任领导职务
6、而剥夺其取得股权 奖励的机会;另一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为院校(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 导,或院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阿,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 奖励。4 .通过作价出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特殊股东 权利安排通过作价出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项目公司通常会由院校/资产公司、 院校团队及外部投资人进行合资。各股东之间可能签署出资协议(适用于共 同新设情形)、增资协议(适用于新设以后再引入外部投资人的情形)等投 资协议和股东协议、章程(合称“交易文件”),设定项目公司的治理架构, 并明确各股东之间、以及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下文将探讨对院 校/资产公司、院校团
7、队(合称为转化方)在项目公司的利益有最为直接 且长期影响的若干公司治理、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经营管理权:对于依托于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初创企业,常见的安 排是由高校团队作为创始人负责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为保障其控制 权,高校团队应尽可能争取较高的持股比例。但随着项目公司每一轮 融资都会加入新的投资人,高校团队的持股比例也不可避免地会被稀 释。因此,高校团队还需考虑争取尽可能多的董事提名权,以便有效 控制项目公司董事会。 但需提示的是,无论是在规划公司治理的结构时确认实控人、或在实 际任命董事和管理层时,具有处级副职以上职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原则 上不得在企业中兼职或担任实控人,具体要求还需结合院校对
8、校外兼 职和持股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判断。根据项目经验,部分院校的内部规 定较为严格,明确限制教职人员在企业中担任董监高等重要职务,亦 不得担任企业实控人(亦不得通过代持安排成为院校股东、或由其配 偶、亲属作为股东)。如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求,确有需要院校团队人员在转化企业 中担任重要职务或作为实控人,则该等人员需考虑是否从院校离职并 全职加入项目公司。若仅系通过院校外兼职、离岗创业/留职停薪等 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服务,应注意完成所属院校的内部审批、备案手 续,最好能由相关人员与院校就院校外兼职安排签署协议,对具体兼 职安排(如工作时间、报酬分配等)予以明确约定。重大事项否决权:对于院校而言,
9、通常不参与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但会有需求针对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享有话语权,可以考虑争取 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对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在 与院校特别管理及合规要求的事项方面享有否决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一般而言,在项目公司后续轮次的融资过程中,院校可能不会选择通过行使法定的优先认购权或者优先购买权、 以现金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增持。同时,外部投资人一般也会要求包 括院校在内的其他股东在交易文件里承诺放弃相关优先权,部分院校 可能会要求明确其放弃的前提需基于国资要求的资产评估结果来决 定。共同出售权:共同出售权系投资人股东退出项目公司的一种常见约定, 院校也可要求在创始
10、团队出售其股权的时候约定其可以共同出售或 者(在创始团队出售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优先全部出售,但提 示注意的是,由于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和评估等程序要求(见下文), 受让方不一定当然地能够以约定价格购得院校持有的该等股权。.拖售权:与共同出售权类似,拖售权允许部分股东(一般是创始团队 或者较为强势的投资人股东)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要求项目公 司其他股东(包括院校股东)一起出售其持有的项目公司所有股权, 从而可以整体退出。同样地,部分院校的国资属性也一定程度限制了 其能否依约配合按照特定价格向特定主体出售,建议要求明确在遵守 国资监管规定及流程的前提下方能配合,否则可能有违约的风险。.反稀释
11、权:如上文所说,院校需要以基于国资要求的资产评估结果决 定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另外,在项目公司平轮或者降价融资的情况 下,部分院校也会关注该轮次的估值是否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如有可能会要求获得相应补偿,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先清算权:作为转化企业的股东,院校也需和其他股东共同承担项 目公司的经营风险。但部分院校对于其作价出资的金额有保本退出的 需求,希望在转化企业发生清算事件时,院校优先于院校团队和早期 股东获得清算收益并退出公司的权利。在设置该等优先清算权时,需 特别关注理清视同清算事件的范围、优先清算金额的确定及优先支付 顺序、院校是否在优先清算之外还有二次参与分配权等问题。购权:在实践中,
12、我们注意到有些院校/资产公司希望享有回购权即在触发约定的条件时,项目公司和/或创始股东需根据院校/资产公司的要求回购院校/资产公司所持有的转化股权。不同的回购权的机制设计,既可以用来保障院校对于其作价出资金额 的保本退出,也可以用来配合院校逐步收回投资收益并退出项目公司 的计划,譬如,在项目公司实现特定业绩目标或估值达到特定目标值 时,由项目公司和/或创始股东以合理价格回购院校/资产公司所持有 的转化股权,让院校/资产公司取得合理收益后退出对项目公司的投 资。但同样地,如何实现回购权也需要同步考虑院校/资产公司国资 属性的特殊要求(见下文分析)。&D4院校持股的退出路径分析 由于院校通常会在取
13、得转化股权后半年内划转给资产公司持有,因此,就退 出路径而言,我们将主要讨论资产公司在项目公司上市前退出的情形。但由 于资产公司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动需要遵守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此相关程序会更为复杂。1.转让退出实践中,向项目公司创始股东或第三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是资产公司在项 目公司上市前主要的退出路径。(1)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和资产评估由于资产公司转让其在转化企业中的股权属于国有股东产权发生变动,因 此原则上资产公司需进场征集受让方皿,需聘请评估机构对该等股权进行 资产评估。止匕外,教育部直属高校的资产公司还需将评估结果报教育部进行 备案【15】。(2 )税务成本资产公司转让股权取
14、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需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 围,按纳税年度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转让股权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还需缴纳印花税。对于转化企业上市前的股 权转让退出,资产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2.定向减资1在无具体受让方同意受让资产公司所持转化股权的情形下,资产公司还可 与各方协商通过项目公司对其进行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退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国有股东转让股权 原则上都需要通过进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国有股东定向 减资退出和通过公开市场实现退出的安排存在天然矛盾,因为定向减资是 发生在减资股东与转化企业之间的交易,只有转化企业一
15、个买方,实质上具 有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性质,因此不进场交易的定向减资的合规性 存疑。此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于2021年公开答复的,国有股东 退出所投资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因此,在实践案例 中通过定向减资退出的成功案例较少。若资产公司确有商业上的需要希望 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建议提前和主管部门沟通定该等方案 的可行性。(1 )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和资产评估 如前所述,进场交易与定向减资存在天然矛盾。在过往的实践案例中,国资 股东一般也没有通过进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定向减资,但仍需聘请评估机构 对转化股权进行资产评估。(2 )税务成本资产公司通过定向减资退出项
16、目公司,可能涉及:(i)投资成本的收回: 可冲减投资资产计税基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ii )收回的股息所得: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为免税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以及(iii )投资资产转 让所得:就该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以上对比可知,无论是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定向减资退出,均需要遵守国 有资产交易的规定,注意确保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因此,在退出环 节中尤其需要重视转让/减资对价是否公允的问题。基于科技成果的专业性, 作价是否公允可能不容易通过客观的公式或定理说明,而往往必须依靠完 备的程序侧面证明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其中,合资质的评估机构选聘、合理 的评估法、以及转化企业在最大限度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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