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车间洁净度级别及监测(2).docx
《新版GMP车间洁净度级别及监测(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版GMP车间洁净度级别及监测(2).docx(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新版GMP车间洁净度级别及监测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 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者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 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指导 值)。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者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洁净度级别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静态动态0.5pm5.0pm(2)0.5pm5.0pmA级352020
2、352020B级3520293520002900C级3520002900352000029000D级352000029000不作规定不作规定(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一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级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4.8 ,以25.0p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级洁证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操作期间应当时常消毒手套,并在必要时更换口罩和手套。第二十六条洁净区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处理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不携带有污染 物,不会污染洁净区。应当按照像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服的清洗、灭菌,洗衣间最好 单独设置。第七章厂房第二十七条洁净厂房的设计,应当尽可能避免管理或者监控人员不必要
3、的进入。B级洁净区的设计应当能够使管理或者监控人员从外部观察到内部的操作。第二十八条为减少尘埃积聚并便于清洁,洁净区内货架、柜子、设备等不得有 难清洁的部位。门的设计应当便于清洁。第二十九条无菌生产的A/B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在其它洁净区内, 水池或者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布局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 的装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第三十条应当按照气锁方式设计更衣室,使更衣的不同阶段分开,尽可能避免 工作服被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更衣室应当有足够的换气次数。更衣室后段的静态级别 应当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必要时,可将进入和离开洁净区
4、的更衣间分开设置。 普通情况下,洗手设施只能安装在更衣的第一阶段。第三十一条气锁间两侧的门不得同时打开。可采用连锁系统或者光学或者( 和)声学的报警系统防止两侧的门同时打开。第三十二条在任何运行状态下,洁净区通过适当的送风应当能够确保对周围低 级别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净化能力。应当特殊保护已清洁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器具及产品直接暴露的操 作区域。当使用或者生产某些致病性、剧毒、放射性或者活病毒、活细菌的物料与产品时,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和压差应当适当调整,防止有害物质外溢。必要时,生产操作 的设备及该区域的排风应当做去污染处理(如排风口安装过滤器)。第三十三条应当
5、能够证明所用气流方式不会导致污染风险并有记录(如烟雾试 验的录相)。第三十四条应设送风机组故障的报警系统。应当在压差十分重要的相邻级别区 之间安装压差表。压差数据应当定期记录或者归入有关文挡中。第三十五条轧盖会产生大量微粒,应当设置单独的轧盖区域并设置适当的抽风 装置。不单独设置轧盖区域的,应当能够证明轧盖操作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第八章设备第三十六条除传送带本身能连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设备)外,传送带不得在 A/B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第三十七条生产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当尽可能便于在洁净区外进 行操作、保养和维修。需灭菌的设备应当尽可能在彻底装配后进行灭菌。第三十八条无
6、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 的洁净度级别。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达 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第三十九条在洁净区内进行设备维修时,如洁净度或者无菌状态遭到破坏,应 当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或者灭菌,待监测合格方可重新开始生产操作。第四十条关键设备,如灭菌柜、空气净化系统和工艺用水系统等,应当经过确 认,并进行计划性维护,经批准方可使用。第四十一条过滤器应当尽可能不脱落纤维。严禁使用含石棉的过滤器。过滤器 不得因与产品发生反应、释放物质或者吸附作用而对产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第四十二条进入无菌生产区的生产用气体(如压缩空气、氮气
7、,但不包括可燃 性气体)均应经过除菌过滤,应当定期检查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第九章消毒第四十三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普通情况下,所采用 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 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第四十四条应当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后的消毒剂和清 洁剂应当存放在清洁容器内,存放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A/B级洁净区应当使用无菌 的或者经无菌处理的消毒剂和清洁剂。第四十五条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 应当验证熏蒸剂的残留水平。第十章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生产的每一个阶段(包括灭
8、菌前的各阶段)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第四十七条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包括培养基摹拟灌装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的剂型、培养基的选择性、澄清度、浓度和灭菌的合用性选择培养 基。应当尽可能摹拟常规的无菌生产工艺,包括所有对无菌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操作, 及生产中可能浮现的各种干预和最差条件。培养基摹拟灌装试验的首次验证,每班次应当连续进行3次合格试验。空气净化 系统、设备、生产工艺及人员重大变更后,应当重复进行培养基摹拟灌装试验。培养 基摹拟灌装试验通常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每班次半年进行1次,每次至少一批。培养基灌装容器的数量应当足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批量较小的产品,培养基灌装的数量应当至少等于产品的批量。培养
9、基摹拟灌装试验的目标是零污染,应当遵循 以下要求:(一)灌装数量少于5000支时,不得检出污染品。(二)灌装数量在5000至10000支时:L有1支污染,需调查,可考虑重复试验;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进行再验证。(三)灌装数量超过10000支时:L有1支污染,需调查;2、有2支污染,需调查后,进行再验证。(四)发生任何微生物污染时,均应当进行调查。第四十八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验证不能对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第四十九条无菌原料药精制、无菌药品配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器具 等最终清洗、A/B级洁净区内消毒剂和清洁剂配制的用水应当符合注射用水的质量标 准。第五十条必要时,应当定期监测制药用水的细
10、菌内毒素,保存监测结果及所采 取纠偏措施的相关记录。第五十一条 当无菌生产正在进行时,应当特殊注意减少洁净区内的各种活动。 应当减少人员走动,避免剧烈活动散发过多的微粒和微生物。由于所穿工作服的特性, 环境的温湿度应当保证操作人员的舒适性。第五十二条应当尽可能减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必要时,物料的质量标准 中应当包括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者热原检查项目。第五十三条洁净区内应当避免使用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在无菌生产的过 程中,不得使用此类容器和物料。第五十四条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最终产品的微粒污染。第五十五条最终清洗后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处理应当避免被再次污染。第五十六条应当尽可能缩短
11、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洗、干燥和灭菌的间隔 时间以及灭菌至使用的间隔时间。应当建立规定贮存条件下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第五十七条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者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 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第五十八条应当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 控标准,并定期监控。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者细菌内毒素。第五十九条无菌生产所用的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任何其它物品都应当灭菌, 并通过双扉灭菌柜进入无菌生产区,或者以其它方式进入无菌生产区,但应当避免引 入亏染。第六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则:(一)大(小)容量注射
12、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 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者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二)粉针剂以一批无菌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三)冻干产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辈子产周期内生 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四)眼用制剂、软膏剂、乳剂和混悬剂等以同一配制罐最终一次配制所生产的 均质产品为一批。第十一章灭菌工艺第六十一条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 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一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 最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
13、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 菌。对热不稳定的产品,可采用无菌生产操作或者过滤除菌的替代方法。第六十二条可采用湿热、干热、离子辐射、环氧乙烷或者过滤除菌的方式进行 灭 菌。每一种灭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合用范围,灭菌工艺必须与注册批准的要求相一 致,且应当经过验证。第六十三条任何灭菌工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采用物理检测手段和生物指示剂, 验证其对产品或者物品的合用性及所有部位达到了灭菌效果。第六十四条应当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设备重 大变更后,须进行再验证。应当保存再验证记录。第六十五条所有的待灭菌物品均须按规定的要求处理,以获得良好的灭菌效果, 灭菌工艺的设计应当保证符合灭菌要
14、求。第六十六条应当通过验证确认灭菌设备腔室内待灭菌产品和物品的装载方式。第六十七条应当按照供应商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生物指示剂,并通过阳性对照试 验确认其质量。使用生物指示剂时,应当采取严格管理措施,防止由此所致的微生物污染。第六十八条应当有明确区分已灭菌产品和待灭菌产品的方法。每一车(盘或者 其它装载设备)产品或者物料均应贴签,清晰地注明品名、批号并标明是否已经灭 菌。必要时,可用湿热灭菌指示带加以区分。第六十九条每一次灭菌操作应当有灭菌记录,并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第十二章灭菌方法第七十条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监测或者记录的温度探头
15、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 头应当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当通过验证确定。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的时 间-温度曲线。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的,应当经过验证,保证符合关键工艺的要求。自控和监测 系统应当能够记录系统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浮现的故障,并有操作人员监控。应当定 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照。(二)可使用化学或者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不得替代物理测试。(三)应当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且从所有被灭菌产品或者物品达到 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间。(四)应当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者物品在冷却过程中被污染。除非能证明生 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或者物品,任
16、何与产品或者物品相接触的冷却用介 质(液体或者气体)应当经过灭菌或者除菌处理。第七十一条湿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湿热灭菌工艺监测的参数应当包括灭菌时间、温度或者压力。腔室底部装有排水口的灭菌柜,必要时应当测定并记录该点在灭菌全过程中的温 度数据。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应当定期对腔室作检漏测试。(二)除已密封的产品外,被灭菌物品应当用合适的材料适当包扎,所用材料及 包扎方式应当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染。在规定的温度和时 间内,被灭菌物品所有部位均应与灭菌介质充分接触。第七十二条干热灭菌符合以下要求:(一)干热灭菌时,灭菌柜腔室内的空气应当循环并保持正压,阻挠非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版 GMP 车间 洁净 级别 监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