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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文章,供大家参考!我提 示更多合同范本请点击以下链接:租房合同I劳动合同I租赁合同I劳 务合同I用工合同I购销合同I装修合同甲方:乙方:丙方: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协议签订地点:截至 年 月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 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 万元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第三条违约责任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 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
2、赔、处罚、 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并使之免受其害。第四条生效4.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第五条适用法律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第六条其他规定6.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 法授权代表签署。6. 2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 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 具有
3、同等效力。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A公司(公章)B公司(公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C厂(公章)授权代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学习 参考!编号:(20_(请自填)字第 号签订时间:20_(请自填)年 月 日签订地点: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 共计元人民币。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 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
4、于20(请自填)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丙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2、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 权或批准。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 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 文件履行义务。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
5、的陈述、保证、 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 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新债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公章)原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权债务转让的合同范本甲方:乙方:丙方: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协议签订地点:截至 年一月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 万元;丙方欠甲方
6、的债务总计人民币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 万元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 万元予以抵偿。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万元的债权,享有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 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 转让事宜。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 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万元,抵消后乙
7、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 万元的债权。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甲方:乙方:丙方:年 月日ZMR我为大家推荐更多的合同范本:机器买卖的合同范本工厂盘让的合同范本补偿贸易购销合同范本国际民间贸易合同范本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贝德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 审原告)闫成珠。委托代理人韩驰。原审被告王志华。原审第三人闫 成民。委托代理人鹿洪权。上诉人徐州贝德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贝德铭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 楼区人民法院(2
8、0_(请自填)鼓民一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_(请自填)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贝德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 华、被上诉人闫成珠的委托代理人韩驰、原审被告王志华、原审第三 人闫成民的委托代理人鹿洪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 审理查明:20_(请自填)年8月24日,闫成珠与贝德铭公司签订建 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贝德铭公司开发的本市华厦水云间2期 小区12号楼土建等工程由闫成珠承包,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 工期。20_(请自填)年12月26日经贝德铭公司、闫成珠、闫成民三 方同意,该工程又转包给了第三人闫成民。工
9、程完工后,闫成民因欠 案外人陈土雷钢模租赁款,被陈士雷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该院随后以贝德铭公司尚欠闫成民工程款为由,冻结了贝德铭公司帐 户存款170000元。后该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132500元,余款37500 元闫成民于20_(请自填)年1月25日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闫成珠 所有,同日,闫成民与贝德铭公司约定,贝德铭公司被冻结的170000 元资金,除法院执行给陈士雷的132500元外,余款请交给闫成珠。 为此,闫成民书写便条一份,内容为:公司留的170000元资金除给 陈土雷132500元外,余款请交闫成珠。上诉人贝德铭公司的副经理 王志华在该便条上书写:剩余37500元,同意付
10、18000元,余款19500 元待水泥款和质量问题协商后方可支付。后因贝德铭公司一直不向闫 成珠支付上述37500元,闫成珠遂持该便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 贝德铭公司予以给付。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 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 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 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原债权人为闫成民,债务人为 贝德铭公司,受让人为闫成珠。闫成民承包贝德铭公司工程,贝德铭 公司欠闫成民170000元工程款,闫成民欠陈土雷钢模租赁费132500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 万
11、元予以抵偿。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 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 转让事宜。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 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 万元的债权。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甲方:元,法院执行完毕后,闫成民于当天办理了两份手续,第一份为债权
12、转让手续,意思是将存在贝德铭公司17万元支付给陈士雷132500元 外,余款37500元转给闫成珠,手续已办完,该手续由王志华签字认 可,如果闫成珠领走了 37500元,闫成民的另一份借据就发生了效力, 两份手续办完后,截止到起诉之日止,仅有案外人陈士雷通过法院执 行132500元,余款37500元没有领款手续,加起来应当是170000元, 显然不符合财务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的锁 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 抗辩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徐州贝德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 原告闫成
13、珠工程款人民币37500元。二、驳回原告闫成珠的其他诉讼 请求。上诉人贝德铭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 上诉人仅仅依据便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且该便条附加条件是水泥款 和质量问题解决以后才能支付,因此该债权不能转让。另外闫成民又 出具了其他条子证实170000元已经支付,故不能再向闫成珠支付。 被上诉人闫成珠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 理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形式,只要通 知到债务人就生效。另外上诉人提出拖欠水泥款和房屋质量存在问题 作为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在通知到 债务人就已经生效,欠款和房屋质量不影响债权
14、的成立,如果上诉人 认为有欠款和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原审第三人闫成民答辩意见同闫成珠的答辩意见。原审被告王 志华答辩意见同上诉人贝德铭公司的意见。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闫成民向闫成珠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贝德铭公 司是否应该向闫成珠支付37500元款项。为支持其上诉观点,上诉人 贝德铭公司向法庭出具如下证据:1、职工工资分配表一份。形成时 间为20_(请自填)年4月12日。原审第三人闫成民在该分配表签字, 要求予以支付工资款。上诉人认为,该分配表可以证实闫成民在向贝 德铭公司出具便条要求将37500元工程款转让给闫成珠后,又向公司 要求将尚
15、欠的上述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而且公司亦已经实际支付, 因此公司已经不欠闫成民工程款,不应再向闫成珠支付。被上诉人闫 成珠质证称,该分配表形成时间在债权转让之后,因此与本案没有关 系。原审第三人闫成民质证意见与闫成珠相同。原审被告王志华质证 称,该工资款支付后,贝德铭公司已经不再对闫成民负有债务。2、 华厦水云间2期8-1-301室住户王淑梅出具的请求、承诺和收条以及 华厦水云间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维修组出具的证明。上诉人认为,上 述证据可以证实由闫成民承建的华厦水云间2期8-1-301室由于出现 质量问题,由贝德铭公司向房主进行了 6000元的赔偿,因此应在尚 欠闫成民的37500元中扣除上述款
16、项。被上诉人闫成珠质证认为,上 述请求等四份证据均为案外人书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审第三人 闫成民质证意见同闫成珠的意见。原审被告王志华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3、案外人张冬梅书写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水云间12号楼水泥款 13125元。案外人闫成华书写的收到75吨水泥的收据。上诉人认为 该款项应当从尚欠闫成民的37500元中扣除。被上诉人闫成珠质证认 为,上述两案外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水泥款不应扣除。关于上 述3组证据,本院认为,闫成民要求支付工资的工资分配表形成于其 将债权转让给闫成珠之后,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实际完成,因此该证据 不能对抗其之前书写的债权转让的便条,不能从闫成珠已经接受的债
17、权中扣除;贝德铭公司与王淑梅就质量问题达成的赔偿意见由于没有 实际施工人闫成民参与协商,该事实的成立与否不能得以证实,故对 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闫成珠不承认案外人张冬梅、闫成华与其 有隶属关系,且贝德铭公司亦不能证实闫成珠委托张冬梅、闫成华接 收水泥和水泥款,故张冬梅、闫成华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应由闫成珠承 担责任,故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闫成民 向闫成珠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贝德铭公司是否应该向闫成珠支付 37500元款项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闫成民
18、书写于20_(请自 填)年1月25日的便条明确表达了将其对贝德铭公司享有的37500元 工程款转让给闫成珠的意思表示,而且贝德铭公司副经理亦对该转让 行为予以确认。因此,闫成民向闫成珠转让债权的事实合法成立;虽 然贝德铭公司表示王志华无权作出该确认承诺,但从其庭审抗辩可以 看出,其对王志华的承诺是认可的,有异议的仅仅是该37500元中的 19500元尚存在可能发生的争议,不同意支付的亦仅仅在19500元范 围之内。因此可以认定贝德铭公司已经收到了该债权转让的通知。虽 然贝德铭公司提出该债权转让附加了相关条件,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 证实该条件的成就,因此无法认定双方约定的不应履行债务的附加条 件的
19、存在,故贝德铭公司应向闫成珠支付闫成民转让给闫成珠的全 部37500元的债务。上诉人贝德铭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 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 740元由徐州贝德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建代理审判员廖伟巍代理审判员刘虎二00九年 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孙熠债权债务合同范本甲方:电话:住址:乙方:身份证:住址:电话:丙方:身份证:住址:电话:丁方:电话:住址: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丙、丁四方就债权债务转让事
20、宜达成如下 协议:一、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共计欠乙方RMB万元。二、甲方自愿将其对丁方共计RMB元的到期债权(货款)让与乙方。三、甲方将其对丁方的到期债权让与乙方的目的是为在债权等额范围 内代替丙方偿付丙方对乙方的到期债务。四、丁方确认其对甲方RMB万元的到期债务,依据本协议,于年 月 日直接向乙方支付;丁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丁方对甲方的债务即告结清。五、甲方承诺: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要求丁方向其履行债务,如因甲方的 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甲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 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21、费、交通费)的范围 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六、丙方承诺:1、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如因丙方 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丙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 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 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之债权未能依据本协议得到有效受偿之前,丙方在原债务范 围内仍承担连带偿付义务;如丁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履行偿付义务,乙方有权向丙方继续 主张权利。七、丁方承诺:1、本协议签订后丁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向乙方直接履行债务;2、如因丁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丁方应在乙方债权 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
22、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经协议四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协议各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乙:年 月日年 月日丙:丁 :年 月日年 月日转让合同:企业法律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新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 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与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 就是地实现合同宗旨,但是,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合 同法对转让的规定或法律限制,以确保转让有效。一.合同债权的转 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 下例外:1.
23、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 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3.依照法律规定不 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 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甲 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 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 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 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 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
24、让人取得与债 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 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 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 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 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 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 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 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 依然可以主张。三.合同债权
25、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 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 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 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一一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 义务一一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 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 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 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 让等。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 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 须办理
26、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 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 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 法律限制。考试大编辑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 转移,单是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移是较少的,因此,按合同 法的规定,均应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有一点不能忽略的是,转 让方转让权利义务,不光要考虑到对方的同意,与受让方之间也应有 明确的约定。法律上,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是不能约束第三人的,除 非第三人明确同意。因此,第三人(或受让方)应加入
27、到合同当事人的 约定中来,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有单独的协议,再去征求转让方原合 同相对人的同意,只有这样,法律手续才是完整的,无懈可击的。乙方:丙方:年 月曰拓展阅读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甲方:深圳有限公司乙方:深圳有限公司丙方:深圳有限公司协议签订时间:20_(请自填)年5月31日协议签订地点:深圳市截至20_(请自填)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 的债务总计人民币656. 98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 3, 657.18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 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 656. 98万元以人民币656. 98万元的价格
28、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此项债权。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 权人民币656.98万元予以抵偿。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 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 98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 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 义务。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 债权的转让事宜。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 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 98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 务将抵销人民币656. 98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 98 万元的债权。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
29、国合同法 之规定。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甲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一日在省市签订: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省市一路号;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省市一路号;和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省市一路一号;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
30、厂于一年 月 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 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 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故此,各方约定如下:第一条债权转让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1. 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 金(人民币一万元)和利息。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1.4. 1还款期限自
31、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1. 4. 2 年 月 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 利息(利息率%);一年月一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 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o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 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 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2.2.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2.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 权或批准。2.3 C厂承诺并保证:2. 3.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2. 3. 2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 意以其拥有的一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 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