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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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完善 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20) 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和湖南省低收入 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号)等有关 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 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四)公开、公
2、平、公正。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 及救助帮扶工作,并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 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 作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工作。适当比例确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 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 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给予临时救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 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第二十
3、七条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直接享受相应的医 疗救助待遇。低收入家庭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 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住房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 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并举方式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给 予租金减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农村危 房改造,鼓励按规定采取农村闲置安全房屋置换或长期租赁、 闲置公用房安置等方式进行住房救助。第二十九条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符合学生资助条 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 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
4、减免等方式进行资助。第三十条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家庭中有 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 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产业扶持、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帮 助其积极就业。第三十一条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 家庭,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 其他救助帮扶。加强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 帮扶,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制定差异化的救助 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相应专项救助帮扶。有条件的 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 免等
5、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水电费减免(补 贴)、燃气费减免(补贴)、有线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 具体减免(补贴)额度按照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 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 活保障边缘家庭,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康复 救助服务。第三十三条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 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 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 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 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 设立帮扶项目
6、、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 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发意外 事故等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第六章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 定。第三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 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 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 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 实施的救助帮扶。第三十六条 建立
7、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档案分 级管理制度。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法对传统载体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完整、 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来源 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 用。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低收入家 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县级民政部 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牵头组织低收入家庭认定及 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 机构参与评估、监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第三十八条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 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
8、助资金、 物资或服务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 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县级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 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 民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条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 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 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 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9、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主动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依托12345政 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业务咨询、求助、举报、投诉和意见 建议,按要求办结、落实和反馈,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联合相 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相关部门 备案。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 定及救助帮扶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 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
10、政 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未经低收入审核确认程序不得将困难家 庭或人员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第四条 县级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 医疗俣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 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各级社会救助相关 部门依申请按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按照 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范围第五条低收入家庭主要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人员家庭。(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
1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 相关规定的家庭。(四)其他低收入家庭。指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 殊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在核算评估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 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 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 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 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 共同居住的人员。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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