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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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 条原为:。现修改为:a,O二、第 条原为:。现修改为:“,O三、第 条原为:。现修改为:a,O股东盖章或签名:年 月 日经典推荐公司增资章程修正案范本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2、际情况, 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 司由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 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 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第八条公司宗旨:第九条 本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 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
3、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股东乙: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 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 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 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 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五 条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
4、额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甲:,以出资,出资 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o股东乙:,以出资,出 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o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 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5、选举 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 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 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 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
6、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召开股 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 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 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 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 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
7、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 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 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 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
8、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聘任或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 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三十条 本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第十章公司的
9、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 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 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 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 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 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 债务;6、
10、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 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11、照 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第三十 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公司应
12、当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 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 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表;5、利润分配表。第四十条 公司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 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 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 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
13、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四十三条公 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 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 本 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二00三年 月 日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
14、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15、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名称身份证号住址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 后置备于公司。为进一步搞好公司经营,加强管理,增强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充分酝酿,于年月 日对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原章程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修改为:注册资本 万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二、原章程第 条:公司股东出资额1、以 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为 年 月日。经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修改为:1、以 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
16、的%,出资时间为 年 月Ho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 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一)
17、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 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 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18、;(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
19、议的执行董事、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
20、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第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1、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九)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2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 月日到 月 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终了 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
23、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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