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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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管理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 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方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 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 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 由支付机构为收
2、付款客户供应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方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特地用于交易 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加生成、 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纳的要素相互独立,即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其次十八条支付机构应依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平安 级别,对个人客户运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 理。支付机构采纳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 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 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纳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 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
3、交易,单个客户全 部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 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纳不 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全部支付账户单日累 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 担当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其次十九条支付机构采纳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 证要素的,应当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平安标准、具有数据平安 存储和运算实力的硬件载体对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 过程进行爱护,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 行抵赖性。支付机构采纳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 范一次性密码获得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 带来的风险
4、,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 时间内。支付机构采纳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通 过符合相关技术平安标准、具有数据平安存储和运算实力的 硬件载体进行爱护,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每年对交易和信息平安管理制 度、业务处理系统、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全面 评估。评估应由不以任何方式参加网络支付服务开发或者运 营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网站 对外公告。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限制客户尝试登陆或者识别 身份的次数,制定客户访问超时规则,设置身份识别时限。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建 立灾备系统,保障业务连续性
5、和系统平安性。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充分敬重客户自主选择权, 不得强迫客户运用本机构供应的网络支付服务,也不得阻碍 客户运用其他机构供应的网络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应当公允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 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支付机构应当依据客户意愿办理网络支付服务或者支付账户功能的暂停、禁用或者注销。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爱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 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爱护措施和风 险限制机制,切实履行客户信息爱护责任。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以
6、“最小化”原则采集、运 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运用目的 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供应 客户信息,因办理支付业务须要并经客户逐项确认并授权 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 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因特殊业务须要,支付机构确需存储客 户银行卡有效期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 密形式存储。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 存储客户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并 实行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 应当马上暂停或者终止为
7、其供应网络支付服务,实行有效措 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担当因相关信息泄露造 成的损失和责任。第三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打算金制度和 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缘由导致的资金损 失运用风险打算金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照实反映客户风险损失、 客户损失赔付、风险打算金计提、风险打算金运用和风险打 算金结余等状况。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 务的潜在风险,刚好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 行必要的平安教化,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 风险警示。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 风险事务、
8、客户风险损失、客户损失赔付等状况在网站对外 公告。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供应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相关产品或者服务供应方为 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充分向客户提 示潜在风险。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资金收付账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 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刚好将结果通知客户。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刚好提示客户;因客户缘由造成支 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 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帮助客户实行补救措施。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支付业务
9、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向客户公告相关受理机制和流程,并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精确、刚好处理交易差 错和客户投诉。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供应网络 支付服务及查询、询问、投诉等配套服务。支付机构应当告知客户相关服务的正确获得途径,指导 客户有效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冒充支 付机构或者供应虚假服务渠道实施网络欺诈、盗用账户或者 窃取信息。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为客户免费供应至少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缘由,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10、U!十五条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网络支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以 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 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具体内容,保障客户对相关 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真实、完整记录客户各项操作,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支付指令验证、变更 身份信息、变更预留通讯号码、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 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重置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等。相关记录应当自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对涉及本行银行账户的相关交易提出查询、差错或者投诉处理以及风险限制等合理要求的, 支付机构应当
11、主动协作并刚好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支付机构的客户规模、交易规 模、风险管理状况等因素,指定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 非现金支付信念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必需聘请独立、合 格的外部审计机构,每隔两年定期持续审查、评估该支付机 构的业务合规性及其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健全性,并将 审查结果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供应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确定停止供应产品或者服务、调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 增收费项目,以及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 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1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第五十条支付机构发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者重大风 险事务的,应当刚好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第五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 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依据本方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 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审查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 组织实施。自律规范应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范 本,明确协议应记载和不得记载事项,还应包括支付机构披 露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支付机 构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 保障客户信息平安和资金平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如违法 违规
13、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方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 运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打算金和交易赔付、 年度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 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平安管理、 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限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实行 有效风险限制措施的;(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或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信息 的。第
14、五十三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方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特殊严峻, 导致严峻后果,扰乱支付清算市场秩序的,中国人民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处理:(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平安管理 要求的,采纳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无有效认证证书的;(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供应支付服务,发觉客户 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实行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规定实行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五)未真实、完整、精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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