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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集体合同六篇集体合同篇1县(市、区)发包方:乡(镇)村 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承包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 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承包林地情况发包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宗地序号:宗地编号: , 树 种: , 面 积 共 亩
2、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林地承包经营权 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第九条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 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 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用人单 位经济效益的增长,适
3、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于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 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 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 工资清单。第十二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内部工 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 由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 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 向用人单位提出增资要求,用人单位要予以明
4、确答复。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 准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 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 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需要不能实施以上标 准工时制的岗位或工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 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第十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岗位、工种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 办法安排职工休息。第十七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会协商后
5、, 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第十八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 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 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 常工资为标准计发。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 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 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待遇。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
6、,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 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用人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 办法,或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 协商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 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工 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 利等方面的工作。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交通、 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第二十三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 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 系亲属抚恤费、
7、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 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时,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特殊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 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解决和组织
8、职工撤 离危险现场。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 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 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会应建议用人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 位应予以考虑。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 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 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 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一年(季度) 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_年组织全面的体检。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 人单位的
9、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 术培训和管理,用人单位工会应支持用人单位对危及用人单位和职工 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对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 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
10、康 检查。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 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 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 单位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 单位应按年度向用人单位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工会应组织或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 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
11、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 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第九章奖惩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通过 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 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 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 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 励。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
12、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第四十四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 用人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 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 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认为 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用人单位工会意 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第四十五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 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第十章合同的履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 .
13、双方协商一致的;2 .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3 .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 同无法履行;4 .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须按集体协商程序进行。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1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2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 .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应当自解 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
14、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集体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第五十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集体合同的平 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工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第五十二条 集体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集体合同正式订立后,若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 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双方应依据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
15、关内容的,按 规定报送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双方按照规定,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有效期为 年。第五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在双方签 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 即行生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五十八条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一份,用人单位
16、与用人单位工会各留存一份。单位(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工会(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集体合同篇3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出租宗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 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乙方承租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转让、转租、抵押。第三条 本合同下的地块面积,宗地位于*区内。其位置及 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
17、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为5年,自20xx年 日起至XX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途以国土部门批准为 准。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乙方需要在该地块上 建造相关建筑设施,需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六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租金为每年每亩*000元,年租金总额为(大写)* (人民币)。)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交清本年度的租金。第八条乙方如逾期不交或未全部付清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第九条 本合同下的地块填土、平整及铺场等工作由乙方负责, 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在本合
18、同期的前三年,即20xx年至20xx 年,甲方优惠乙方租金每年1.5万元人民币,作为抵算乙方上述土地 基础工作的费用。第十条乙方在承租土地上的经济开发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第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或集体重点建设,需要使 用承租宗地土地的,甲乙双方都应服从。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权。乙方应依照规定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宗地具有优先承租权。乙方 如需继续承租该宗地,须在距期满前60日内向甲方提出,并报区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重新办理土地使用
19、权承租手续。第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件,“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 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 年。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第二条承包林地的用途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 设或者其他建设。第三条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一)承包价款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1、林地承包价格为 元/亩年,承包 年合计元人民币。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 元人民币。3
20、、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 元人民币。(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2、分期付款支付:3、其他方式支付: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本合同同时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理人(签章):经办人:经办人:集体合同篇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1、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 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 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 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2、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 同指导、监督。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 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 商。第九条 签订集
23、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条 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 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 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 一名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
24、代 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 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 论、表决。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 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 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 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 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 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报送。
25、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 体合同效力。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 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 行的。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
26、可以提出续订或重 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 关规定。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 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 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 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 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 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 发生的争议等。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
27、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集体合同篇5本合同机械化养护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机械化养护队的 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机械队签订。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 维护机械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 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机械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 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 订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机械队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第三条:机械队实行集中管理,凡机械队范围内的各个职工均应 遵守本合
28、同。第四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机械队及 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 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机械队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机械队的行为和活动。第五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 机械队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遵守机械队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机械队的发展。第六条: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道路安全必须及时抢修 的。第七条:机
29、械队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元旦:1月1日至3日 放假,共3天,无调休。春节:2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劳动节:5月1日 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调休, 共3天。开斋节: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无调休。中秋节: 9月28日至29日放假调休,共2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 调休,共7天。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第八条:机械队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 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 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九条:机械队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0、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 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条:机械队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业资格,持证上岗。第十二条:机械队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 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 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机械队有 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查 处。职工对机械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31、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 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第十四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 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实际工 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 行。第十五条:本合同对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机械 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第十六条:机械 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第十七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机械队有 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机械队应
32、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 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若 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第十九条:本合同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效。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1份,留机械队保存。双方代表职工方:机械队方:年月日集体合同篇6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一、承包土地面积 亩。二、承包土地年限: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日。为期为(拾年)。三、承包费交纳明细表:水费公摊杂费按农场规定计算由乙方承担。注:所上交棉花为长绒棉,按甲方要求的日期卖棉花按当日的长 绒棉价格计算,水费及公摊费用另有乙方承担。四、
33、当年上交的棉花数量,乙方在当年的10月底前交清(如款交 不清,立即终止合同)五、乙方应在20xx年年底交伍万元(50000元)押金,从20xx年 至20xx年,向甲方每年每亩上交100元的押金。六、甲方每年所征收乙方的水费,应在农场规定的价格和期限内 征收。七、在承包期内,甲方不能向乙方征收合同外无关的费用。(农 场规定的除外、内部路、桥、涵、闸、引渠、排渠的维护由乙方承担)八、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灌溉用水。(按农场用水规定执行)。九、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按农场规定处理。十、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有一方随意 终止合同按当年每亩棉花价格的5倍给予对方赔偿。十一、乙方在承包期
34、内,所盖的房子,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权属归 甲方所有。(此合同不许抵押和转让,否则视为无效)农场规定装滴灌 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用电设施由甲方承担十二、乙方必须把每年的地膜清理干净,并且甲方交给乙方的一 切物品在合同到期后乙方必须完整的归还甲方,如有损坏,乙方按市 场价赔偿或给甲方买新的。(如水利设施及用电设施、房子,太阳能 等)十三、若甲、乙双方的合同到期后,甲方如继续承包,乙方有优 先承包权。十四、甲、乙双方合同期已满时,甲方应及时退还本合同第五条 中的和预先预交的押金给乙方。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35、:年月日 年月日1、权利(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 保护林地。(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 为。(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 方要求损害赔偿。(4)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规划完成造林任务。2、义务(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 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 合同。(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 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36、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 的方式。(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 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 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 续承包。(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
37、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 应的补偿。2、义务(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 置荒芜。属生态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 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 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 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 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
38、包方同意,否 则转让无效;转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出租、互换(仅家庭承 包方式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 备案。(6)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 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 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 建设。第五条特别约定(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四荒地” 林地经营权的,应提供:1、发包方林权证复印件;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3、乡
39、(镇)政府批准意见书。(二)其他: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 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终止合同。(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 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三)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在 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采伐林木的处理方式约定为O(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 施,处置方式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 方式为(五)合同期满后,如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该林地,在同等条件 下,承包方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40、,但需与发包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 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 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 方负责全额赔偿。(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 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 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 地恢复费用。(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
41、资金 %。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 承包林地。(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 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第九条其他约定第十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 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林业工作站、各执
42、一份。(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方(盖章):负责人(签字):签约日期:年 月 日承包方(盖章):负责人(签字):签约日期:年 月 日鉴证方(盖章):负责人(签字):集体合同篇2用人单位名称(盖章):经济类型: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职工人数:甲方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职工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 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 会(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43、 的职工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二条集体合同是双方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 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用人单位行政应与用人单位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 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 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与协调。第四条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 权益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 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 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用人单位工会应帮助、指导职 工与用人单位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 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