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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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 管理方法来自:经贸委2008-6-19 14:59:55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青财农2008) 18号各区(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局(企业局、发改局):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 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 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增加农夫收 入。依据
2、财政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 14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 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级财政支配 的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专项用于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供应的符合本方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 件的贷款。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配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限制、先付后贴的原则。其次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且具有肯定贷款规模。 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30。万元(含)以上。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是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
3、企业。 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成长型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是科技含量高,带动实力强,经济效益好,市场潜 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银行信用好,有肯定的经营规模 和经济实力。第八条 贴息标准。按申报项目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档次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 贴息。贴息期限为上年的4月1日至批准立项当年的3月31日的在建项目,对同一企 业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第三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九条 每年4月份市
4、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定的“青岛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下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本方法规定专项资金运用范围的项目,依据属地管理和自 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依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农产品加工也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项 目申请表(附件1)。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探讨报告,贷款银行对 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贷款合同(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第十一条 各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材 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实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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