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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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有关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甲方(征用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甲乙双方按照 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第七条安置办法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 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 方的资助费
2、用。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 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 助费用。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 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 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 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 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 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 方支付。第八条青苗的种植和收
3、获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 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 不得逾期。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 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 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第九条征用土地的使用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 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 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
4、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 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 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第十条逾期支付补偿的责任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 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第十一条工程临时用地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 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 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 时用地协议,并
5、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 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十二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 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 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
6、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 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 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 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 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 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 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
7、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 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 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 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 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 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 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
8、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 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 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 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 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 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 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 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 台风
9、、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 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 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 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 相抵触。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征地方案的批准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 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10、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 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 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第二十条交地的保证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 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 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 人民政府
11、、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年月日 年月日扩展阅读简易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村委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二、手续的办理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办理
12、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 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 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乙方(被征用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征地费用包括 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五、违
13、约责任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六、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 各执 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 月 日附件1被征用土地有关证件件,其中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 O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样式二)合同编号:甲方(征用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乙方(被征用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4、土地管理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 亩,其中,稻田 亩,水塘 亩,菜地 亩,坡地 亩,宅基地亩,林木 亩,共有树木 株。2、所征土地东起,南起,西起,北起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 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 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
15、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 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2、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 水塘等附着物按 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 甲方一律不予补偿。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 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 公斤,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公斤,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 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16、元。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 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 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 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 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 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 准计算)。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
17、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 建设银行转帐托付。第三条补偿费用计算1一级区片1二级区片11-1三级区片11I地类I面积(I补偿标准I面积(I补偿标准I面积(I补偿标准II公顷)I (万元/公I公顷)I (万元/公I公顷)I (万元/ 公II I I 顷)I I 顷)I I 顷)II耕地、园地、I II农水、养殖用I II地、建设用地I II林地、未利用I II* I I I II四级区片I五级区片合计I地类I面积(I补偿标准I面积(I补偿标准I面积(I补偿标准II I公顷)I (万元/公I公顷)I (万元/公I公顷)I (万元)I I I 顷)I I 顷)I I
18、II耕地、园地、I II农水、养殖用I II地、建设用地I II林地、未利用I I1*1111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 偿费四项。第四条手续的办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征地补偿 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 亩,其中,稻田 亩,水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办理 手续
19、,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 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 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第五条结算方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 年月 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第六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甲乙双方按照 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第七条安置办法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
20、下第 项办法解决:1、发展农业生产。(1)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2)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 荒,扩大耕种面积;(3)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甲方的资助费用。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 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 助费用。3、迁队或并队。(1) 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 织迁队;(2)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 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1、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 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 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 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 乙方支付。第八条青苗的种植和收获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 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 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 不得逾期。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 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 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
22、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第九条征用土地的使用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 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 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 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 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 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第十条逾期支付补偿的责任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 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 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
23、金。第十一条工程临时用地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 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 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十二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 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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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有关 集体土地 征用 补偿 安置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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