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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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
2、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3、, 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 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4、事的报酬事项;(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5、东 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 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 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 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6、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
7、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
8、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 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七条董
9、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年 月 日)。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 东
10、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 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
11、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
12、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
13、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 例分配红利。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
14、(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
15、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月 日备注: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 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 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 程。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 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 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
16、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 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 然后去掉括号。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然后去掉所“注”内容。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决议内容: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1 .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2 .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3 .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
17、次 股东会决议)4 .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5 .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全体股东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决议内容: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1 .选举为本公司董事长;(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 董事会决议)2 .选举为本公司副董事长;3 .聘任为本公司经理。全体董事签名: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
18、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I认缴出资额I 出资方式 I出资比例参加人员:决议内容: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为。全体监事签名:编辑推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一、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公司名称、性质及注册资金、地址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方式四、集资、出资方式及期限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七、组织管理体制八、公司的财务管理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十、组织机构十一、期限、终止和清算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不可抗力十四、争议的解决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限责任)第一章总则有限公司和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19、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共同投资建立 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企业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注册地:法定地址:(需具体写明县、区、 路、号)法定代表:职务:国籍:企业名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职务:国籍: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 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 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为:(工商 核准的名称)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法定地址:第四
20、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风险、亏损和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 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第四章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 则,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 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并为 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可根据实际情况写)。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为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也可约定
21、其它币种)。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 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差额部分(如何筹措由合营 各方协商解决,在合同中明确)。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甲方以 出资;乙方以 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汇率折算第十三条 出资期限:合营各方认缴的资本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日内缴纳完毕。第十四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合营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全部 或部分出资额时,必须经合营的其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任何一方都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转让方要求的转让,不同意的一方应 当购买要求转
22、让方的股份和出资额,如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和出资额, 则视为同意转让。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1 .协助合营公司的前期报批和筹建工作;2 .按合同第十、十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出资额。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筹措资金;3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4 .协助合营公司选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5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等事宜;6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事宜;7 .协助合营公司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1 .协助合营公司的前期报批和筹建工作;2 .按第
23、十、十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出资额,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筹措 资金;3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境外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4 .协助合营公司在境外选购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事 宜;5 .协助合营公司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第十六条各股东必须对属于合营公司的经营技术和财务状况保守 秘密,除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向政府有关业务单位申报的项目数据或司 法诉讼必须向有关司法单位报备外,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任何人、组织 和企事业单位公开。第七章设备购买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 办公用品等,由合营各方商量确定在国内外购置。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办公 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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