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物价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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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托付人和律师的合 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方 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允、自愿有偿、诚恳信用 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托付人供应便 利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整价为主、政府指导价 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供应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一)担当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的辩护人以及刑事 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当公民恳求支付劳动酬劳、工伤赔偿,恳求给付赡 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恳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恳求赐予社 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托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托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应当 向托付人出具合法票据,结算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费 用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托付人供应代付费用和异地调查差 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供应有效凭证的部分,托付人可不予 支付。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 调
3、解费由托付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 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依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 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起先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 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收取调解费。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的 托付,帮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政府购买服务的 除外。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 费。其次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方法律救济案 件。办理法律救济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救济范围的公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其次十一条 因基
4、层法律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基层法律服 务所应当与托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基层法律服 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 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收费场 所显著位置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 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 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
5、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其次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收 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违法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查处。其次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惩罚。(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托付、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法律服务费、代托付人支 付的费用和异地调查等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托付人供应预收异地(省外)调查差
6、旅费用概算,不 开具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托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调 查差旅费的有效凭证,托付人提出异议的;(四)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保管、运用的基层法律服务专 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物 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方法和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 2001) 109号)中的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同 时废止。陕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
7、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 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 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公证 服务费用。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允、诚恳信用、自愿 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 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公证机构供应 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依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 时间和疑难、困难及风险程度,依据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 和兼顾社会承受实力的原则合理确定。第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可
8、以依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 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 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 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 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公证服务收费的详细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确定。第七条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 事务,应当依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赐予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托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 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 等公证
9、事项。(二)诞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居处地、户籍注 销、国籍、经验、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 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财产权、 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行抗力、意外 事务、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 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供应公证法律询 问和代办服务。(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第八条 新增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 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 行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第九条 公证机构
10、为当事人供应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费用,由当事人依据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一)当事人托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及 手续、翻译等费用。(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托 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 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 人供应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供应合法票据的, 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 何费用。第H一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
11、受理公 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 取。第十二条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 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 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依据责 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的责任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 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 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救济 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详细减免方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 的公证事项
12、;(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 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三)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五)其他特别状况须要减免的。对于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 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 关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便民利民惠民 措施,降低公证服务成本,为当事人供应便利优质的公证服务
13、。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发觉公证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 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省公证协会应当 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自身收 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公证服务收费政策。对公证服务收费违法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肃穆查处。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托付人、当事人 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当进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
14、题的确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托付进行 司法鉴定,向司法鉴定托付人或者当事人收取的鉴定费用。本方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贝L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 门依据实际状况,依据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 会承受实力的原则制定。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陕 西省司法鉴定项目书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司法鉴定项 目书目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新增司法鉴定项目
15、,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 费标准。第六条 对疑难、困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实 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 确定详细收费标准。疑难、困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 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托付供应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 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者在托付合同中载明鉴定 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 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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