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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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实力和整 体素养,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平安,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 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 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
2、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详细负责市南、 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 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 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 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 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特地部门和人员,详细负 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 有5项(含5项)以内落实不到位的;(五)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未编制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六)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同属一家上级主管部门的;(七)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
3、联合验收和质量平安技术交底, 擅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A)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夫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夫工工 资措施不力、将工资干脆发放给“包工头”等缘由,造成农夫工 上访的;(九)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罚款的;(十)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平安报监或未按规定进 行平安检查的;(十一)质量、平安、拖欠农夫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 的;(十二)未严格实行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 的;(十三)租赁运用施工起重机械,未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 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十四)发包方未按备案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未刚好实行 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五)工程计价活动中,
4、未以经备案(原:将未经登记标 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十六)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平安隐患被责令整 改的;(十七)深基坑平安巡察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签署或保存不齐 全的;(+A)施工现场存有伪造资料现象的;(十九)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 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40% (含)-60%的;(二十)未按规定刚好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二十一)未依据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二十二)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状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的;(二十三)未依据相关规定订立施工合同的;(二十四)质量平安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 项
5、目部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平安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二十五)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平安机构、现场项目 部或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未仔细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刚好发觉 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二十六)已与执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故不予办理 或拖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十七)本单位注册建立师在执业时,未按规定在工程建 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二十八)因建立师调离,属本单位责任引起纠纷、解决不 力,致使建立师投诉上访的;(二十九)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与建立师执业 资格考试报名的;(三十)每一人次不刚好在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申报确认本 单位注册建立师(含外地入青注册建立师)基本信
6、用信息的;(三十一)未按规定刚好办理工程项目业绩库信息录入的;(三十二)不协作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 考核工作的。(三十三)与农夫工存在有关纠纷,同一问题未得到有效解 决,导致3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三十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80% (含 80%),未达到90%的;(三十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50% (含 50%),未达到80%的;(三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以下 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 保险关系的;(三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 施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2次的;(三十八)对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刚好实行 的;(三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 缺陷的;(四十)施工质量、平安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 整理混乱的;(四十一)未严格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四十二)未按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测、检测的;(四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3分:(一)施工质量、平安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整理不刚好、 不完善的;(二)未开展质量平安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三)因施工质量缘由,工程竣工交付运用后,在保修期内 被用户投诉的;(四)未编制各类平安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 的;(五)工程开工前
8、,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平安评估或 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运用定型化、工具化平安防护设施 或平安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运用远程信息采集、视频监控 的;(十)未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外保温 等节能施工的;(十一)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干脆雇用农 夫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十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十三)执(职)业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达不到主管部门要 求的;(十四)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
9、 进行整改的;(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 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20% (含)-40%的;(十六)现场项目部及现场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十七)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十八)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平安机构、现场项目部 或现场质量平安管理人员质量平安检查及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 理不清楚的;(十九)未按要求参与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 或考试不合格的;(二十)不经建立师同意,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 业印章未交本人保管的;(二十一)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与建立师执业 资格考试报名的;(二十二)已接受
10、行政惩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刚好整改的;(二十三)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较轻质量问题的;(二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扣2分:(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平安生产从零工作法的;(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平安教化的;(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运用的;(五)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 (含90%), 未达到100%的;(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80% (含80%), 未达到100%的;(七)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或经营月报,报表数 据不真实或每漏报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八)驻青分支机构人员不符合人
11、员配备标准或上岗的技术 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每发觉一人的;(九)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不刚好、不全面、不真实的;(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与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 的;(十一)已接受行政惩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刚好供 应整改材料的;(十二)应参与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十三)未按规定刚好将参建企业的信息录入到工程项目信 息库每漏报一家的;(十四)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内容不完整, 每漏填一家的(十五)无故扣押已调出人员执(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每一人次的;(十六)未按规定配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每缺一人的;(十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不到岗到位,每
12、 缺一人、次的;(十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刚好实行的;(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六条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赐予加分。同一企 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 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 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嘉奖分值的30%计算。(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嘉奖,分别加25分、 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 的)表彰嘉奖,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 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
13、表彰 嘉奖,分别加15分、6分。(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 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企业经营 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荐在全国、全省、全市 建设工作会议作阅历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 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 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三)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5分,一年内 参与投标时每次加0. 2分。(四)注意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 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 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
14、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 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 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 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 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 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3分、1分;工法与科技进 步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 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及攻关方 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 分,
15、在国家、省、市会议上作阅历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 2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荐,在国家、山东省、市级QC 活动评比中获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五)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 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 03分(不足100平方 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 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40分。(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 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 02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 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 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16、(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平安隐患及平安生产 事故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依据基坑深度与土石方体量加分(深基 坑支护工程加分评定表见附表1)。总承包企业将深基坑支护工 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仅对专业承包企业加分。(八)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务、突 发事务以及应急事务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 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 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 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 年内招投标加0.3分。在应
17、对突发事务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 加10分、6分。(九)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 85 (含85)分以上的,依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赐予加分,每100 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分30分。(十)企业在青纳税额本年度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加2分,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加3分,500 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1000万元及以上的加10 分。(十一)外地入青企业在青设有固定的分支机构和符合规定 的管理人员的加2分,入青时间连续5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 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加3分;入青时间连续10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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