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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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物业出租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 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看法、广州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方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 国有实际限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 过托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运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 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 土地及其附着物。第四条
2、 本方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三)物业出租项目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四)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看法;(五)物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及看法反馈状况;(六)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探讨决策的会议纪要;(七)廉政风险签证背书单;(A)法律顾问看法书。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物业出租管 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物业出租的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相关制度 应报集团备案。第三章招租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出租应实行公开招租方式进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的应通 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第十八条 除第十二条第(
3、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外的物业 出租,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应通过产 权交易机构(如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公有物业出租平台,)、物 业租赁专业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媒体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时 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经两次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 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以实行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 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经两次公开招租无报名者的,经原决 策机构批准后,可按不低于出租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其次十条招租条件设置。(一)招租底价设定:招租底价可依据市场询价及供求状况 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功能和用途类似的物业市场出租价格及 广州市房屋
4、租金参考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 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出租底价。原则上依据市场出租价格、 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资产评估价格三者就高确定招租底价, 有特殊状况的应具体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二)年度租金调整设定:出租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三)转租规定:除用于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和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确因特殊状况须 要转租的,承租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原决策机构审议通 过后方可转租。(四)承租人资格条件:承租人资格准入标准应优先引入有 实力、信誉好、品牌有影响力或国内外500强、省内百强的企业; 确定承租人后,应对承租人进
5、行资信调查,并可依据资信调查结 果有权确定是否选择承租人;招租文件应注明不予准入的行业, 规避经营业态的风险。(五)原则上不得以出租物业的能源供应、物业管理费等非 租金条件向承租人实施实惠。其次十一条.在征得集团同意后,可以不实行公开招租的情 形包括: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爱护的;可能危及公共平 安、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属国有 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限制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物业出租;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其次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市国资委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文 件要求,组织做好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一)各单位物业出租给非国有企业应进
6、行资产评估,并以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但单次合计面积小 于500平方米的房屋则可按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干脆托付产 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二)各单位对可以不公开招租的物业,其租金水平依据相 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或询价,并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 果为基础确定。(三)各单位应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出租项目资 产评估工作,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后按要求进行专家评审,其中涉 及的项目资产评估、专家评审等服务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支配及 支付。其次十三条 各单位物业出租应优先实行现场多次报价或网络多次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采纳其他方式的应具体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第
7、四章租赁管理其次十四条物业租赁合同原则上运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版本,同时依据企业和租赁物业实际状况,细化完善租赁 合同,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其次十五条 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二)物业四至、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期限;(四)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五)物业交付日期;(六)物业运用要求和修缮责任;(七)物业平安管理工作内容及责任;(八)物业转租的约定;(九)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加物的处置;(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三)
8、合同的法律适用(特殊是承租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机 构时);(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其次十六条,物业租赁除签订租赁合同外,应单独补充签订 平安生产、消防平安、支配生育、廉政等责任协议。其次十七条物业出租涉及需办理相关消防证件方能投入 运用的,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肯定金额的消防办证保证金,约束 承租方承诺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运用。其次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应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物业:(一)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运用的(二)擅自拆改结构或变更用途的(三)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四)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五)有意损坏承租物业的(六)对存在的平安隐患,不予整改或
9、整改不合格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物业的情形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不得再承租集团范围内相关物业。出 租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主动向承租人追索。其次十九条 租赁合同其他规定。(一)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 大状况须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出租方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二)租赁合同中应当特殊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 如市政建设须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 权终止合同且不担当违约责任。(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须要增加租赁面积或延长 租赁期限,各单位应按新的出租事项实施公开招租,履行相应的
10、决策程序。(三)不允许以供应物业作为入股条件,收益参照物业租金 的合作方式;不允许以承包方式变相出租。第三十条 集团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应每年不定期组织对 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依据一物业一档案 的原则建立资料台账,做好物业出租的资料归档及管理工作,档 案资料应包括书目、物业基本资料、文件审批流程、公开招租过 程资料、合同审批流程、合作合同、合同履行检查状况及相关电 子文档等,全力协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三H一条 各单位在物业租赁期间,要仔细履行主体责任, 统筹消防、生产平安等管理,平安检查密度每月不得低于一次, 并做好相关纸质检查纪录备查。第三十二条建立承租人管理机制。(一
11、)建立承租人资料管理制度。各单位对物业租赁应结合 实际建立有效的承租人管理机制,积累与企业建立租赁关系或承 租意向的客户资源,编制成册,并标注必要的承租人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资信状况、联系方式、经营业态、突出业绩或特点等。(二)建立承租人风险评价制度。物业出租单位应定期对企 业现有承租人进行评价,包括承租人租赁合同履约状况、平安管 理状况、业主日常管理和检查协作度、相关证照和手续完整度、 承租人经营状况等方面制定评价标准,综合评价承租人,对其划 分等级。(三)建立承租人风险预案。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状况,事先 做好物业租赁的风险预案,并依据承租人风险评价状况,刚好督促其依法经营,严防欠租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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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 物业 出租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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