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22号公告).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22号公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22号公告).docx(2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H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其次十二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 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 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
2、章总则其次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区域。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化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 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平安生产培训,未经教化培训或者考核 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 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 行联合验收,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担当责任。施工单位选购 、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
3、现场 前进行查验。禁止在建设工程中运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运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和运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 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实行封闭围挡等 平安防范措施,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运用要求,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4、施工现场。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损害 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意外 损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单位所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 备、商品混凝土和有关平安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
5、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出租方应当向 承租方供应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第四十二条 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并由专 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 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 全运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四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 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 平安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
6、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 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 办理运用登记。禁止出租或运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运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 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 动。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 和平安生产监理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
7、程师不得同时担当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 程项目的监理,也不得托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监理工程的 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安排,并组 织实施。第四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平安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 施工,并刚好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刚好报 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第四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送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8、配件、设备试样和托付单进行核对,并记入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对工程实体检测前,应当依据技术标准和工 程实际,对托付检测内容制定检测方案,并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 全程见证下实施。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管理限制程序 和检测业务信息化系统,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 告应当真实、牢靠,并对检测结论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觉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以及涉 及结构平安检测结果的不合格状况,刚好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 量平安监督机构。第五十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质 量检
9、测合同、托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 抽撤、涂改。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转包检 测业务,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所检测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 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 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五十三条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二)建筑
10、保温工程,为五年;(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五年;(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 修理,修理费用按下列规定担当:(一)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 等缘由造成的质量缺陷,修理费用按合同约定由相关单位分别担当;(二)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 属于施工单位选购 的,由施工单位担当;属于建设单位选购 的
11、, 由建设单位担当;(三)因建设单位的缘由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担当。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担当相应 的民事责任。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 位担当保修责任和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因用户运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担当修理费用。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运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 维护、检修及运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担当修理费用。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 款中按约
12、定比例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在保 修期满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息全额退还给施 工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期限与保修期限一样,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运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激励建设工程采纳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 采纳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修保证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3、(一)宣扬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平安生产工作;(三)接受并即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 诉;(四)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制定本省建设 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 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进 行业务指导。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14、三)订正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四)责令被检查单位马上解除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事故隐 患,重大平安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 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短暂停止施工;(五)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行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九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平安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 应当马上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并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 门照实报告。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发觉有未履行基本建设程 序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责令马上停工,并依法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 交底和图纸会审的,由建设
15、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止施工。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 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据规定办 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托付不具有相 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无效, 由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其次
16、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 者示意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 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 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运用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 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采纳虚 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
17、无效,由备案受 理单位责令停止运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备案 受理单位确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 自运用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运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 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 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建设
18、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托付不同检测单位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 款、其次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的;(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的;(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 假审查合格书的。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采纳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
19、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措施建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 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工作 的领导,刚好协调解
20、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 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 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峻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其次款、第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 人大 22 公告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