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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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运用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 动作用,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 加快发展政策看法的通知(青政2012) 47号)、国务院关于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看法(国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支配的用于支持我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有关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另行制定。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为资
2、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运 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审定申报材料,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管理监督。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公开透亮的原贝人其次章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第三方物流、商务会展、电子商 务、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 服务、商务询问、生产性服务平台等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关键领域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须要重点发展的服务业新兴业 态;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国家支配的服务业项目
3、配套; 服务业前期项目及开展服务业检查工作经费等。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实行贷款贴息、后补助和股权投资等 方式。(一)贷款贴息。对以银行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实行贷款 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依据项目固 定资产贷款规模及贴息率计算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后补助。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依据其申报项 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实行后补助方式予以支 持。依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确定拟补助金额,单个项目 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在项目实施期,预拨不超过该项目拟补
4、助金额30%的启动资 金,项目担当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 评估和验收后,依据项目实际指标完成状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三)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中不低于30%的资金实行股权投 资方式,详细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申请资金 额度在100万元以上且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 股权投资的方式。详细依据青海省省级财政支持产业(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方法(青财建字2014) 1852号) 执行。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定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年度服务业项目支持 方向;(二)项目担当单位必需是在青海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内 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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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服务业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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