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电力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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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电力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有关电力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电力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电力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委托单位:监理单位:本合同由(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 款及条文,承担 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为:(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 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2、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 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 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 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 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
3、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 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 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 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 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
4、的合同中予 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 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5、 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 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 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 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 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 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 息O(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 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
6、于不符合设计要求 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 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 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 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 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 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 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 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
7、同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 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 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 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 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 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 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 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 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
8、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 权。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 f 9 5 0 20 2 )(以下简称“业主”)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工程建设
9、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 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 酬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业主:(签章)2 .合同总价 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 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 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 元,合计监理费 元。3 .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 装置通过 小时运行后6个月。4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 进行
10、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 协商解决(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 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5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11、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 “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 法继承人。(4 )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 织。(5)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 人。(6 )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8 ) “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 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2、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 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 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 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 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
13、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 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
14、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 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 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 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 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
15、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 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 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有关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合同有关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 0202)(以下简称“业主”)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
16、围: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 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 酬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6 .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 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
17、酬。7 .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 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 (包含在质量保 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 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8 .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 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9 .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 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10 .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1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 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1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
18、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 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 织。(5)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 人。(6)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8) “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
19、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 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 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 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 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
20、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 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 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 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 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 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 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 代
21、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 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 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 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各执份。业主:(签章
22、)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 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 合法继承人。(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 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 织。(5)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
23、程建设有关的当事 人。(6)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 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 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 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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