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国际公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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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国际公寓)有关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国际公寓)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 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本合同的双方为:1 .委托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地址:由口政编码: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景龙国际 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金融合同:股权投资信托合同范本 股权投资信托合同股权投资信托合同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
2、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 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 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本合同的双方为:1.委托人:法人 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 2.受托人: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 电话:为投资于北京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国际公寓 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
3、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 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 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国际公寓项 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 运用和处分的行为。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
4、商行政管理局平谷 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 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 理、运用、处分的安排。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 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 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 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资金的总和。10.信托
5、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 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 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 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 目公司的股权,通过 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 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 文
6、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第四条 受托人确认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 年一月一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 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 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 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第五条 委托人确认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
7、 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 信托财产。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 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 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 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 债权人利益。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 或谋取非法收益。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第六条 受益人确认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 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
8、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 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 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受益人。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名 称: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第七条信托财产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 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 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 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2.信托财产 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 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 于清算的财产。3.对信托财
9、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 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 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 托人如下帐户: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帐号:5. 本合同 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 托财产。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 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7.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
10、数项:(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因前述一 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 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第八条 信托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 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报酬;(2)文件或帐 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 税费;(4)信息披露费用;(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6)信 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 费和费用;(8)信托发行费用。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 式计算:信托财产应
11、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 划资金)义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 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 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4.费用计提(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 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 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3)受托人按照信托 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受托人自信托 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提取信托报酬。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第九
12、条信托存续期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 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 表示同意加入 信托计划。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 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 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4.本信托项下的信 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 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5
1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 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 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第十一条信托收益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 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 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信托收益=总信托 收益X(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X100%信托收益率= 总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资金X 100%。2.信托收益的分 配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
14、式分配。 信托计划期满的一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 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 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 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2.所有因处理信托 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 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 财产帐户中扣收。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 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
15、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 信托计划 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 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 信托计划的 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 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4.受托人 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 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 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 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赔偿
16、责任。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 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 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 权利:(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 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 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 基
17、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 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 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4)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 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 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4)信托 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 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
18、,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 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5)委托 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 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 务。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 利:(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 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2)根据本合同 及 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将信托 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 托人的义务除根
19、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 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 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 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 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 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 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 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
20、处分及收支 的情况。(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 利益;(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个工作 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7)信 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 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O联系电话:传真:2 .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为投资于北京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
21、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 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 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定义和解释年。(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 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 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第十七条 信
22、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 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 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 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2.在信托 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3.受 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 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 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 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5.受益人转让信托 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的 费率分
23、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 该方违反本合同。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 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 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 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的违约方应 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 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 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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