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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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方(人)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 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全体董事。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 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2、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 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 10监事 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
3、,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 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 和罢免,任期后 满 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四)在发生战争、特
4、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六)其他职权。(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 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 日内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工会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 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第三十一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 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
6、清算组对公 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 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 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 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 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
7、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年 月 日编辑推荐 经营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 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市 有限公司。住所为:市区 路 大楼 层 房号。第三条公司宗旨是:O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执 照核准为准):0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 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
8、内设 立投资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公司股东共 个, 名称与住所如下:I股东名称I 住所 I身份证或执照号码1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 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 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六)。第八条 股东履行下 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 担责任;(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 程,保守
9、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九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 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 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 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 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第三章注册资 本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 及 所 占 比 例 如 下 :1 I股东名称I出资额 I出资比例I出资形式1第十一条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年 月 日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工业产权
10、、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中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 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第十三条 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经 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第十 四条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由不认可的股东作 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利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1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投酬 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投 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 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 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股东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12、权的股东同意。公司修改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 全体股东同意。第十九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 议,在每年的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 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 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 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或: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
13、会权利)。第二十三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侯选人,经股东大会 委派。第二十四条 董事根据自己所代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董事(或执行董事)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一: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签章:股东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委任
14、(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 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
15、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任期 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 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 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 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16、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 三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 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大会委任,任期年,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或监事)行使 下列职权。(一)稽查公司财务。(二)
17、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三 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责表;(二) 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 分配表。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适当的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
18、,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 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 利。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 六章 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
19、由出现 时,可以解散。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 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三十九条清 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 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 四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第四十二条 清 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20、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 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四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 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公司 如下事项变动,
21、由董事会决定:(一)住所在 范围内变动;(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三)设立分支 机构;(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第四十七条 除前款以外的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第 四十八条 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 大会表决。第四十九条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 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第五十条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 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年 月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
22、章):年月日 年月日丙方(签章):丁方(签章):年 月日 年一月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 月日)。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 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
23、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 式为。(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 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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