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范文合集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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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范文合集十篇终止劳动合同篇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已经早 已到期,须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1、自20xx年 月 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 义务随之终止;2、甲方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档案交接手续后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元,保险补偿金 元(医疗、养老)。3、甲方代收乙方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押金等,可以凭收款收据, 到甲方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以到人社部门办理社会灵活就业养老、 医疗等保险;如果本单位下一步有新岗位需要招聘员工,同等条件下, 凭此协议可优先录用;乙方离职后不得作出
2、有损本单位名誉或利益之 行为。甲方:(盖章)20xx年 月 日乙方:(签字或盖章)20xx年 月 日注: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 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 保证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 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别解除权,对特别解除权应当严加限 制,如果将规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那么这种解除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 度违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 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全体员
3、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 关系的极大不稳定性。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 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被忽视的程序 问题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 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 和公示程序,但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具体 的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
4、以公告,通 知、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 例如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 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的内部网络, 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 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 重使用。最后,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 的规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如果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 侵害,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5 .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 所述情形时自合同
5、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劳动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确切 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保护对 象较少能掌握复杂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 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 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系 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积极得运用解除方式保护自身权益。6 .第38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严重侵 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用
6、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别:第38条并未使用“随 时”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仍属随时解除条款。(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之变化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1 .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 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 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 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重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 作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 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 本条款。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 采用情形二,
8、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 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如果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 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 慎重选择。2 .第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 时适用于劳资双方,需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解释。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 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 牟取不正
9、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3 .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 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10、的“替代 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 不同,拿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 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 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 性区别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第 二,这三十天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付 义务?很显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承担劳动合同约定 的义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 伤在内的所有风险承担雇主责任;但根据劳
11、动合同法的规定,用 人单位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承担其他义务。换句话说,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然为通知期届满 之日,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 系即日解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 动合同法为准。4 .经济性裁员(略) 本条作为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5 .解除行为的限制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
12、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 除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条第1项、第5项情形。1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 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 动者。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 意即疑似职业病病
13、人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 原因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一定范围 的.,具体可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 只有被列入该目录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无过失 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保 护老职工,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致的。第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 及经济性裁员而
14、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有本 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保护对象,用人单位 亦可解除其劳动关系。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根 据本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对于第 2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来说就 是:第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第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
15、以提出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 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篇6甲方:乙方:,身份证号:鉴于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本公司,乙方于20xx年 月曰书 面向公司提出辞工。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终 止劳动合同关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面申请(辞工书), 双方自 年 月 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二、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此补偿包括 但不限于甲方与乙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社会保险费等其它费用。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
16、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不存在其它权 利义务关系,除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及相关费用外,双方互相不存在补 偿或赔偿事宜。四、双方同意无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任何权利义务问题, 自本协议签订后放弃向对方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时间: 年 月曰时间:年 月曰收款收据今收到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所有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收款人:年 月日终止劳动合同篇7甲方:XXXX有限公司乙方:XXXX有限公司鉴于:一、双方于年
17、月日签署的XXXX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 简称“原合同”)已经部分执行,建设方(XXXXXX公司)已经事实 上停止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二、双方确认,乙方已经完成原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量,甲方已 经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工程设计费。三、双方已经充分认识到终止原合同的法律意义,并同意严格认 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据上,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正式终止原合同事项特订立本协议:1、甲方确认已经收到乙方移交与原合同约定之工程项目相关之 所有的工作资料和成果文件给甲方。如甲方在后续工作中发现有未移 交的乙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合同项目相关的一切函件、 资料或档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权利,乙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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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有关 终止 劳动合同 范文 合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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