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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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序言法官是一种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崇高职业,守护社会正 义是法官的神圣使命。法官的审判活动应当始终贯穿一种神圣的 道德责任感,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法官应当正确把握法情理之 间内在联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而公正裁判不仅需 要良善的法律,而且需要法官自身高尚的司法良知。目前,加速 制度建设和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已是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 公信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 法官遴选考核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监督教育制度,涵 盖了法官成长、成熟、成才的全过程,对司法良知的生成具有重 要作用。因此,笔者尝试着
2、从这四个方面探析司法良知生成的制 度制约,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改良与重构的选择方向,并阐释由 此对司法良知培育的重要效用。一、司法良知的含义与现状分析良知是被圣灵充满的优良之知。如人皆有之、 非由外铢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 是传统意义上的大众良知。而司法良知,是一种职业良知,是良 知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一)司法良知的含义。从字面上理解,这种良知具有司法 的时间较短、手段较少,故对受审查者的品德、良知关注较少。2、法官考核的行政化。一是考核指标的行政化。目前,我 国法官考核是以案件质量效果效率为中心建立目标考核体系,过 于定量的考核深刻地影响了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基于晋升
3、评优 的现实需要,可能作出不符合法律原则和司法良知的司法行为。 二是考核组织管理的行政化。法官考核由法院内部一整套的管理 体系来组织。在法院行政化色彩渐浓的语境下,法官为了考核晋 升的现实需要,人格、尊严与良心或多或少地沾染了官场的习气, 这是司法良知生成的现实制约因素。(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方面法官职业应当与普通公务员有所区别,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 的事业。尊贵的身份、优厚的薪酬及独立的精神,是法官受到全 社会认同和尊重的基础,也是法官守护社会正义的强大动力与坚 实保障。1、法官薪酬水平相对偏低。目前,我国法官的薪酬水平与 普通公务员相当。与同为公务员的警察相比,法官的薪酬水平稍 低一些。与同
4、为法律人的律师相比,律师的收入通常是法官的几 倍。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其职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 生活中,薪酬低是司法良知丧失、司法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保 障法官的薪酬处于社会收入中较高水平,是法官维持体面生活和 维护个人尊严的基本保障,是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和预防司法腐败 的物质手段。2、法官独立办案受干扰。法官独立办案受到很多干扰。一 是内部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及上级法院都可能对法官办案构成各 种各样的干扰。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裁判权,在一个法治 社会中,一个法官根本无权命令下级法官做什么,法官只对法律 负责,而黄松有在干预相关案件时,实际上行使的是行政权。行 政权力过度扩张,司法权力成
5、为行政权力的附属。”二是外部行 政权力的不当干扰。法院的人事权与财政权受制于行政部门,司 法权不得不服务于行政权的目标。可以想象,在不断受到内外部 各种干扰的情况下,法官的独立精神逐渐消退,正义的品格与高 尚的良知逐渐灰暗,守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也成为镜花水月。(四)法官监督教育制度方面目前,我国司法腐败及冤假错案频发,反映了法官良知水平 的参差不齐,也说明了我国法官监督教育制度还存在一些内在缺 陷。1、外部监督的薄弱。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官监督制度还存在 五个方面的缺陷:”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官的监督流于形式。 第二,多头监督,导致政出多门,监督乏力。第三,监督和 查处的依据互相矛盾或重复,使
6、人无所适从。第四,审判公开存 在诸多障碍,使社会监督难以进行。第五,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 法律规制与制度保障,使其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就第一 点而论,每年各级人大高票通过法院工作报告的新闻不绝于耳, 而人大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却鲜有所闻,可见,人大对法院及法 官的监督常常流于形式。2、良知教育的匮乏。司法良知教育是从人的心灵和人性出 发,在润心细无声中,阐释司法者为人、做事应当遵守的基本伦 理规则,使司法者的心灵受到了洗礼、行为得到了规范。目前, 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后,一般要经历三种教育:一是法官职业培 训,着重于办案技能的培养;二是法官学历教育,着重于法律知 识的更新与学历的提升;三是职业
7、伦理教育,或多或少地带有政 治或说教的色彩。在这三种教育形式中,良知教育往往被放在了 一个次要的位置。目前,只有XX省XX市中院积极开展司法良知 教育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总体来说,我国法官良知教 育处于一种匮乏状态。四、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重构司法良知的生成需要良好的制度土壤,离开了良好制度的滋 润,司法良知也会黯然失色。良好的制度设计能够保持、培育、 激发人性中善的因子,发挥良好制度设计对司法良知培育的最大 化功效,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是当下司法伦理实践及司法 改革的重要任务。因此,理性地选择制度改良与重构的方向,并 精心设计良好的制度体系,已经是司法良知生成走出制度制约瓶 颈、继
8、而不断提升水平的根本。(一)发挥法学教育的良知培育功能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学习、技能训练的过程,而且是伦理教 育、良知培育的过程。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发挥法学教育 的良知培育功能,应实现法学教育的功利性向伦理性转变、多层 次性向单一性转变。1、法学教育内容的伦理性。郭道晖教授曾感慨:当我接过 森际教授这本沉甸甸的大著,看到这个书名时,我十分欣喜,又 感慨系之。法曹伦理四个大字赫然入目,也是沉甸甸的。它 虽然主要是针对日本法律界和大学教育自身需要而编订的一部 教科书,却也好像是向我们亮出的一个黄牌:因为它也正是我国 法律界、法学界所遗缺的、急需警示和追补的课题。”法学教育应当注重人性、伦理与良
9、知的教育,法律职业伦理 课程应当成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程,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律 职业精神与职业操守的法律人。因此,淡化法学教育的功利性, 加大职业伦理教育与良知教育力度,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 要方向之一。2、法学教育层次的单一性。法学教育的多层性,不是法律 职业的福音,而是梦魇。对就业的影响,如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 率排名倒数第二,仅为79%;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影响,如前述 的司法腐败。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学教育准入非常严格,只有jd (法律硕士)一个准入的层次。同样,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学教育 起始阶段只有全日制本科,自考、成人等层次的法学教育是不可 想象的。因此,追求法学教育层次的单一性,就是
10、反思法学教育层次 繁多、文凭滥发的严重后果,从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法学 教育,并大幅减少法学教育的层次,严格法学教育的准入,为形 成同质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良知奠定基础。(二)改革法官遴选考核制度行政的显著特征是服从与效率,而司法的显著特征是独立与 公正。司法与行政的不同特点,说明法官遴选考核制度应当去行 政化,走一条符合司法性质与规律的道路。1、法官遴选的司法化。法官必须形成独立的、理智的、以 法律逻辑为基础的思维方式。相反,行政人员思维方式是服从 的、效率的、以行政逻辑为基础。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是专 为行政机关办事员量身打造的,很难担起遴选初任法官的功能。 因此,针对司法和行政对人才的
11、不同要求,分类设计考试的内容 和形式,或许是可行之举;另一方面,在政治审查环节应更多关 注受审查者的良知与品德,才能为法院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制定良好的法律,必须有善良品德的人加以合理运用,才会 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从具有丰富 从业经验且品德优良的律师中选拔初任法官,或许能给我们很多 有益的启示。考虑到我国有制定法的传统,不妨借鉴德国法官遴 选制度中的合理部分:与美国比,德国一般不把有律师工作经 验作为担任法官职务的必要条件,而要求受到3年半到5年的正 规法学教育,再通过两次严格的国家考试,取得候补法官的资格。 能否被转为正式法官,则还要看他的个人品德与能力。2、
12、法官考核的司法化。司法与行政应当有所区别,笔者认 为法官考核的司法化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法官考核标准的由 定量向定性转变。因为司法公正是感性的,存在于人心之中,不 像行政机关崇拜gdp那样。二是法官考核组织的司法化、广泛化。 应成立一个来源更为广泛的委员会,对法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 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人大代表、律师、当事人、资深法官、普通 民众等,目的就是让民意的阳光淡化行政化的色彩。(三)加大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司法良知生成需要坚实的制度保障。而科学的薪酬制度和独 立审判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1、提高法官薪酬水平。”法官的伦理和法官的身份保障,均 被看作是独立的司法部门以及被
13、信赖的司法制度能够存在的条 件。”一种职业的重要性应与它的薪酬水平相适应。握有权力的 人薪酬较低,在人性趋利性的驱使下,权力会慢慢异化,沦为谋 取私利的工具,进而会损害公共利益。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其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给予法官较高的薪酬以使其保 持体面的生活,符合权力运作和人性的规律。笔者认为,目前可行方法是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薪酬,并且 此举既体现了一线办案人员劳动的价值,又保持司法者的良知, 减少了司法腐败。2、完善保障法官独立办案制度。只有基于独立的判断,才 是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官办案不独立,民众就有理由怀疑司法的 公正。因此,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法官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良
14、知和对法律真挚的理解,形成内心确信,从而作出令人信服的裁 判。法官独立办案制度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院内部管理的司法化。有管理的地方就有命令与服从,而 命令与服从显然和法官的独立精神是相冲突的。因此,法院内部 管理应弱化命令与服从的色彩,应实现内部管理向内部服务转变、 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向内部管理的司法化转变,真正做到尊重法官 独立办案。二是外部行政权力制约司法权的合法化。以权力的刚 性制约权力的刚性,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的重要手段。但合法制 约不能被滥用为不当干扰与控制。法官的独立精神屈从于行政长 官的意志,这是法治的悲哀。因此,应当构建司法权与行政权良 性互动又互相制约的
15、制度规范体系。(四)创新法官监督教育制度法官积极主动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为良知水平提升的自律 途径;加强法官监督教育,为良知水平提升的他律途径。实际上, 法官良知水平的提升是自律与他律合力的结果。在重视自律途径 提升良知水平的同时,更应注重他律途径的制度性作用。可以说, 监督有力、教育得当是法官良知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1、创设法官监督制度。笔者认为,创设法官监督制度可以 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官行为规范。为促进公 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众多规范性文件(如前所述)。 但存在内容重复、处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制定统一的法 官行为规范是加大法官监督力度的制度基础。二是创新权
16、力机关 监督模式。由于司法的重要性及目前司法腐败的严重性,创新权 力机关监督模式势在必行。法官由人大任免,由人大来监督合乎 法律规定。应成立司法监督委员会,对民众投诉的司法不端行为 启动调查程序,如查证属实则可以启动弹劾程序。三是加大审判 公开的力度。审判全过程应公开,让阳光照射进来,司法行为自 然受到约束,从而达到”公开提升公信、公信促进公正”的良好效 果。四是完善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制度。报刊、电视、广播等媒 体,不仅是党的喉舌,传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是民众 监督权力不被滥用的利器。因此,应规定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范 围及边界,目的就是让这第四种权力制约司法权,让司法权始终 在透明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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