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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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推进“人才特区”的建设,吸引和激励人才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三条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第四条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一)政府拨款;(二)社会捐赠。第五条人才开发资金用于区委、区政府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主要有:(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二)对
2、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的资助;(三)项目资助;(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的奖励;(五)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资助和奖励的。第六条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对符合人才开发资金资助条件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聘用(任)合同文本;(二)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学历学位、职称、奖励等有关证书或证明,柔性引进人才还需提供“特聘工作证”;(三)科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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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人才 开发 资金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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