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人力资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劳动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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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供用热合同 用户编号:供热方:服务电话:用热方:联系电话:供热方为用热方提供热力供应,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用热地址、面积 一、用热地址:路 小区 楼 单元 房。二、建筑面积: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明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明,以售房合同载明建筑面积为准。以上方式无法确定建筑面积时,双方依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核定面积)。三、建筑类别:高层 小高层 多层 四、用热性质:居民 非居民 五、计费方式:分户计量 热量表编号:非分户计量
2、(即按用热面积计费)六、小区设计户内采暖方式:地暖 挂暖 第二条 供热方式、期间及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热方通过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在供热期间内向用热方供热。二、依照洛阳市政府相关规定,现行供热期间(即全采暖季)为每年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三、分户计量时,供热期间内室内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非分户计量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住宅,在正常条件下(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温在-3以上),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即室内温度为 182。第三条 用热计量、热价及热费结算方式 一、用热计量(一)非分户计量:
3、依据用热方用热面积、建筑类别,按照面积计费方式结算热费。(二)分户计量:以用热方热量表计量用热量作为热费结算依据。热量表须经洛阳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并出具检定合格证明。用热方作为计量器具产权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其热量表进行检定,因自然损坏、故障或其他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准确计量热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供热方采用数据远传集中抄表系统进行抄表,供热期间热量表若因以上原因无法准确计量,或双方不能就用热量达成一致时,用热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热费:热量表准确计量期间以计量用热量结算,不能准确计量期间以非分户计量方式结算。采暖期内,双方对计量器具准确性产生异议时,由异议方提出检验申请,共同到检定机构进
4、行检定。若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用热方以分户计量方式付费并承担检定费;若检定不合格,用热方以非分户计量方式向供热方支付热费,供热方承担检定费。二、供热价格 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用热性质及计费方式,按照洛阳市政府文件热费价格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热价调整,按照市政府相关调价文件执行。(一)非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1、多层全采暖季热费:0.18 元/天 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 0.9;2、小高层全采暖季热费:0.18 元/天 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 0.86;3、高层全采暖季热费:0.18 元/天 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 0.82;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
5、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热地址面积一用热地址路小区楼单元房二建筑面积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明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明建筑类别高层小高层多层四用热性质居民非居民五计费方式分户计量热量表编号非分户计量即按用热面积计费六小区设计户内暖方式地暖挂暖第二条供热方式期间及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热方通过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在供热期间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三分户计量时供热期间内室内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非分户计量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住宅在正常条件下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温在以上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即室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4、非居民全采暖季热费:0.3 元/天 采暖期天数建
6、筑面积。(二)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热费 30 2、供热单价:0.142 元/kwh 计量热费=0.142元/kwh 用热量(kwh)非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热费 30 2、供热单价:72 元/吉焦 计量热费=72 元/吉焦用热量(吉焦)(三)全采暖季不用热须支付基本热费:若用热方整个采暖期不用热,须在该采暖期开始前办理停用热手续,并支付基本热费(即以
7、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整个采暖期热费 25%)。(四)特殊房型特殊部分基本热费及用热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1、起高房型基准热费:以层高 3 米为基点,每超过 0.3 米,基准热费增加 10%。2、带阁楼房型用热面积:(1)安装采暖设施阁楼: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 50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 2.8 米按其建筑面积 100 计入用热面积;2.8 米以下按其建筑面积 50计入用热面积。(2)未安装采暖设施阁楼: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 25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 2.8 米按其建筑面积 50%计入用热面积;2.8 米以下按其建筑面积 25%计入用热面积。三、热费结算方式(一)用热方在每年
8、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供热方预付当年采暖期热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热地址面积一用热地址路小区楼单元房二建筑面积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明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明建筑类别高层小高层多层四用热性质居民非居民五计费方式分户计量热量表编号非分户计量即按用热面积计费六小区设计户内暖方式地暖挂暖第二条供热方式期间及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热方通过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在供热期间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三分户计量时供热期间内室内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非分户计量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住宅在正常条件下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供热
9、合同个人最终版温在以上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即室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费,预付热费金额统一按照前述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采暖期结束后,对于以分户计量方式计费,供热方依据用热方实际用热量据实结算。供热方于次年 4 月 15 日前将用热方当期所用热量以书面通知形式,置于用热方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用热方如有异议,可在 3日内书面形式向供热方提出复核申请,供热方收到后,双方可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热方所用热量进行复核。实际应付热费超出预付金额,用热方应在 3 日内补足热费;低于预付金额,剩余热费将结转到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或退费。(二)供热方因系统故障造成供热连续中断超过 24 小时,应按实际停
10、供热天数减收用热方热费。用热方若需发票,可凭热费代收银行出具相关收据,在供热期间到供热方新区热力分公司换取。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 从热源(厂、站)至用热方小区规划红线城市供热管道属供热设施,其余为用热设施。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内公共用热设施(含热力站及庭院管网)由小区内全体用户(业主)共同维护管理;用热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入户装置之间楼道公共用热设施由该单元用户共同维护管理;用热方室内管道、散热器等用热设施由用热方自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履行维护管理义务,保证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
11、供热方代为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第五条 供热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供热期限、地址、范围及质量向用热方供热,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洛阳市政府相关规定向用热方收取热费。二、对用热方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用热方私自变更用热性质或超范围用热。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热地址面积一用热地址路小区楼单元房二建筑面积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明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明建筑类别高层小高层多层四用热性质居民非居民五计费方式分户计量热量表编号非分户计量即按用热面积计费六小区设计户内暖方式地暖挂暖
12、第二条供热方式期间及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热方通过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在供热期间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三分户计量时供热期间内室内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非分户计量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住宅在正常条件下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温在以上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即室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三、供热方须在每次采暖期之前完成供热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并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热方所在小区,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四、供热方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用热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排查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用热方应予积极配合。五、属供热方产权范围内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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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 合同 个人 最终版 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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