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法律劳动法法律劳动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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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 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 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 托培养学生。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 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岀申诉。(1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 律处分;(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 作部)。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 书,并附上学院作岀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二级学院、班级及其它基本悄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
3、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 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 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 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 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
4、的 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笫四节的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行。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悄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 下列决定:(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 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 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 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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