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建筑建筑贯标ISO建筑建筑贯标IS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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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9 火力发电厂 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DLGJ102 91 (试行)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1 年6月1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 设计规定DLGJ102 91(试行)的通知 电规技(1991)13 号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 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与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DLGJ102 91火力
2、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与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1991年3月4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 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
3、技术 经济政策与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定明确了 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 也提出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2/9 了统一的要求。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 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 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
4、计 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与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第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 工程与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1.0.3 条 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 厂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第1.0.4 条 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 条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
5、行,应执行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制度。第2.1.2 条 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 段的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第2.1.3 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 收益的设计原则。第2.1.4 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 确保安全经济发电。第二节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 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期年月力设计院规划设计管理局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
6、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的通知电规技号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为适应电力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与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下达的任务要求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国环字第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3/9 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 究设计文件
7、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见;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5.存在问题。第2.2.2 条 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 编写。第2.2.3 条 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第三节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第2.3.1 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2.3.2 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 书”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第2.3.3 条 当需要编写火电厂
8、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 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第2.3.4 条 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 现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缺 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测试;试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因地 制宜,重在实用”。第2.3.5 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突出火电厂的特点,应从火电厂“三废”对 环境的影响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比较和社会效益分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厂 址方案与建厂规模。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力求技术上可行,经济
9、上合理,使治理设施真正发挥防治污染的作用。第2.3.6 条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原则上按规划容量进行,并应按此提出可行性的 结论意见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在扩建时,若条件发生变化,应本着“缺什么补 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修改工作,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办理扩建项 目的报批手续。第2.3.7 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门论述环境保护的篇(章),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厂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期年月力设计院规划设计管理局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的通知电规技号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
10、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为适应电力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与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下达的任务要求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国环字第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9 3.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对厂址与规划容量提出推荐意见;5.防治污染的措施;6.环境影响分析;7.环境投资估算;8.结论与
11、建议。篇(章)的结论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相协调。第2.3.8 条 凡有综合利用条件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在报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设计文件时,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建设的综合利 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四节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第2.4.1 条 初步设计阶段,若火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等发生较大改变 时,应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2.4.2 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卷),其主要内 容如下: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与排放方
12、式;3.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5.绿化设计;6.环境管理、监测机构与定员;7.环境保护投资概算;8.必要的附图;9.存在问题与建议。第2.4.3 条 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卷)应经环保部门审查。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2.5.1 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分工完成所承担的 设计文件外,尚应通过对有关设计文件与图纸的会签,以确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各 项防治污染措施与必要的排放计量监测系统的落实。第2.5.2 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与时处理与治理措施有关的设计问题,确保防治污染设施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
13、。期年月力设计院规划设计管理局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的通知电规技号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为适应电力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与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下达的任务要求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国环字第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过程中
14、对现行的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5/9 第2.5.3 条 在火电厂试生产结束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环保设计单 位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进行设计回访。第三章 厂 址 选 择 第3.0.1 条 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结合环境、水源、交通、地质、灰渣处理等条件全面考虑。厂址严禁选择在重点保护的风景游览区、文教区、水源 保护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与名胜古迹、温泉所 在地。第3.0.2 条 厂址应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地区。在城市附近选址时,厂址宜位于其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电厂职工居住区,宜布置在火电厂厂区 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不受贮灰场的影响。
15、在大气背景浓度(同类污染物)超过标准限值的地区建厂时,应有削减背景值的 措施。第3.0.3 条 选择火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定具有适当容量的贮灰场。灰场场址 的选择应考虑灰水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第3.0.4 条 火电厂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 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的原则,节约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考 虑污水资源化,合理地利用水资源。第3.0.5 条 电厂取水和排水口选址,应选择水文、水力、地质与稀释扩散条件 好的水域,并宜远离城镇集中式取水水源地。不得在特殊保护水域新建排水口。第3.0.6 条 厂址选择应注意火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排出废气、废水和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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