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论文电信行业论文1通信电子运营商及厂商资料人力资源企业文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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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服务论文电信行业论文 电信服务论文电信行业论文 电信服务合同中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摘要 电信行业垄断造成的体制惯性在一些方面仍侵害着广大 消费者的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近年来规范不合 理的电信服务业务有了可行性。本文以中国移动合同违约一案为例,探讨电信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对如何更好地完善电信 服务业务进行相关法律思考。关键词 电信服务 消费者利益保护 合同违约 话费有效期 一、电信服务合同不合理规定存在的原因 电信服务合同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分析其原 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看,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电信运营商 居于垄断地位,是格式合同的
2、制定者。电信业务有着天然垄断性,现 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时 序的混乱。电信行业投资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 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免死人资本控制而损 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 行业。尽管我国电信行业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和重组,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家资源互补式竞争的格局。但不仅是电信运营的体制惯性在一些方面仍侵害着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近年来规范不合理的电信服务业务有了可行性本文以中国移动合同违约
3、一案为例探讨电信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对如何更好地完善电信服原因电信服务合同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看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电信运营居于垄断地位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电信业务有着天然垄断性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投资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免死人资本控制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行业尽管我国电信行业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和重组形成了中商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且仍然属于三大基础运营商控制的行业寡头垄 断,并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格局。而电信服务属于公共 事业
4、,对每个消费者来说几乎是必须选择的服务,虽然电信用户在全 部了解并权衡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之后,仍然享有是否缔结合同的自 由,但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和电信业务的公共性,消费者对运 营商的选择十分有限,更多的是出于无奈而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条 款。这显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单方强加的条款,表面上 符合合同自由,实质上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国电信立法的严重滞后,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 电信法,目前只能依据合同法 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调整规范电信服务合同,对具体问题的规范不够详尽。最后,电信业务的不公平规定很大程度上也来自我国电信行业长 期封闭垄断所造成的体制惯性,
5、一些不公平规定仍然存在,消费者维 权意识不高维权成本太大,相关部门在执法、司法上的力度不够。二、规范不合理电信业务的可行性 由于电信行业的自身特点,电信业在发展初期很难在业内维持多 家企的体制惯性在一些方面仍侵害着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近年来规范不合理的电信服务业务有了可行性本文以中国移动合同违约一案为例探讨电信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对如何更好地完善电信服原因电信服务合同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看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电信运营居于垄断地位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电信业务有着天然垄断性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投资量大是
6、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免死人资本控制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行业尽管我国电信行业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和重组形成了中业同时生存,但随着技术驱动与需求拉动,电信行业自然垄断的 属性也逐渐减弱。同时,随着市场不断成熟,消费者消费习惯日趋理 性,对电信服务水平的期望也逐步提高,需要电信运营商不断提高服 务质量。从我国来看,我国的电信市场曾经是完全封闭的。直至 1994年中 国联通成立,打破了邮电部独家垄断国内电信市场的局面。1999年,中国电信分拆移动通信业务,成立中国移动。2001年,中国电信实施 南北分拆,形成中国电信、
7、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 通、中国铁通六家基础电信企业竞争格局。2008年,中国电信收购中 国联通 CDMA 网,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 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第四次电信重组主要基 于 3G的资源分配和发展,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 家资源互补式竞争的格局。三、被告话费有效期的设置是否进行了有效告知 作为一个合同违约案件,本案最主要的争议就在于被告与原告订 立合同时是否向原告合理告知了话费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庭审中,移 动方面已经承认其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未规定有效期制度,但辩称其 有过关相关告知。如果被告没有进行事前的有效告知,有效期
8、规定就 不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内容,而被告以话费有效期到期为由中止服 务,便自然构成合同违约。的体制惯性在一些方面仍侵害着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近年来规范不合理的电信服务业务有了可行性本文以中国移动合同违约一案为例探讨电信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对如何更好地完善电信服原因电信服务合同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看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电信运营居于垄断地位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电信业务有着天然垄断性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投资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回收期长需要协调的关系很多为避免死人资本控制而损害国家和公
9、众利益多数国家通过设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控制电信行业尽管我国电信行业经过了一系列改革和重组形成了中原被告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第五项第一条规定,“乙方以公告等 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为本协议补充协议。”被告以此在庭审 中,向法官列举了五种告知方式,辩称其有过相关告知。而所谓服务承诺,应该是对消费的许诺和保证,关于有效期的规 定,使得消费者必须在一定时间进行消费,是对消费者享有服务、消 费自由的限制,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显然不是服务承诺。信息产 业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6 条也规定:“电信业 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 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
10、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因此,话费有效期 规定不能成为合同的补充内容。被告提到的五种告知方式中,关于店堂公告,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 24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因此其没 有合法性。关于营业员的口头告知,属于被告没有证据的辩称。即使 有相关告知,对于话费有效期这种明显加重消费者义务限制消费者权 利的条款,这种告知也不是合理的告知,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而发 票、短信、电子邮件的告知,都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单方告知,这时合 同已经成立,自然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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