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法律劳动法法律劳动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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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 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 章予以规范。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 明确了技术成果
2、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 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汁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就本质而言,作为 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 义而乂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 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 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
3、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 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 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乂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 技术成果。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 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解读二:技术秘密乂有新解释 解释 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 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白一十九 条所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
4、成要件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要求统一规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按 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解读三: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解 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 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 确认。”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约定,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当事人能否 约定,未作规
5、定。解释的这一规定补充了适用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不足。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 作任务”。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丄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 括退职、退休、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山于这种财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如何精确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
6、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植物新品种等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义而乂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 质技术条件”。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解释 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 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
7、利用”单位 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 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解读四: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 在维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 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主要是判断其责任的承担,而不要轻易以主体不适合而 将合同无效;解释明确规定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 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对于以欺诈手段就 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按照无 效处理,解释对此按照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一方 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
8、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 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 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解释规定要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 效处理。解释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山,认定 合同无效。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解释根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山的六种具体情形。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这 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解读五:对侵犯技术秘密的合同中善意笫三人利益的保护 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
9、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山于这种财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如何精确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植物新品种等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义而乂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解释规定“侵害他人
10、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 法规列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 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无“善意”的要求;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仅增加了“善意的 条件,并未限定仅“可以在取得时的范用内继续使用”。解读六:因技术成果出资而引发的权属纠纷的处理 解释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毕 竟不同于资金和实物,并顾及交易习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岀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 权利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 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
11、书主要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于技术成果本 身的价值。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 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技术成 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旳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 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解读七: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解释的规定既有从严限 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解释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 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
12、技 术秘密并独占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秘密转让是 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整体权利的让与,技术秘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开发项LI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 或两项以上的使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秘密,不可能曲当事人作 一次以上的转让,即使是许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山于这种财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如何精确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
13、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植物新品种等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义而乂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也必然会与 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样的 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只能将这种权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 通实施许可。解释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 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作这种相对从 宽的解释
14、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一个普通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解读八: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程序 解释对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管辖上,与其他知识 产权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致,一般以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经指定的基层 法院管辖为例外;对具有技术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 争议,就应当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术合同案件 审理中发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山时的处理问题。解释规定,一 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 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
15、该无效事III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 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 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解释还就案外人主张权利时的合并审理与中I匕诉讼等问 题,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 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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