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人力资源资本运营人力资源资本运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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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 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 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 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 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 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第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 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 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 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 设施。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 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
3、况的监 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 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第二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 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 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 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 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4、能源局。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 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第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 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 用、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 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
5、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 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 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 查。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
6、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第条天然气基础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六条国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备案部门可以自
7、行 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 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相互连接。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基础设施运 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管道网络化水平和企业协商确定为主 的原则。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协调。第十五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天然气基础设施 之间的相互连接。互连管道可以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者纳
8、入相互连接的天然气基 础设施项目。互连管道的投资分担、输供气和维护等事宜由相关企业协商确 定,并应当互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中应对连接方案提出明确要 求。第三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其它天然气业务的,应当建立 健全财务制度,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 作。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的 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道
9、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 企业;在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第条天然气基础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10、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六条国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 不合理的要求。现有用户优先获得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国家建立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交易平台。第十八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管道运输、储气、气化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规定,并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合 同。第十九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的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 量标准,并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质量检测制度。不符合前款 规定的
11、,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拒绝提供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 缩等服务。全国主干管网的国家天然气热值标准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一年 告知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 部门,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应当 按照规定报告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统计信息采取保密措施。3-4 第四章 天
12、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 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实施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共 同负责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城镇燃气设施执行
1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第条天然气基础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六条国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 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订可中断购气合同。第二十四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 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
14、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 政策。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 2020 年拥有不低于 其年合同销售量 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 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 当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 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并在天然气购销合 同中予以约定。天然气销售企业之间因天然气贸易产生的天然气储备义务转移承担问题,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之间对各自所承担的调峰、应急供用气等具 体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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