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学教育中考办公文档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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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
2、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具体用地可兼容的
3、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表一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表一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R1 R2 R3 C1,C2 C3,C4 C5,C6 M1 M2 M3 W1 W2 G1 G2 1 低层居住建筑 2 多层居住建筑 3 高层居住建筑 4 单身宿舍 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7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8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9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0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 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4、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其规划成果并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出租汽车站)11 居
5、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2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13 小型农贸市场 14 小商品市场 1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17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19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20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21 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选址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3 一般旅店 24 旅游宾馆 25 商住综合楼 2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27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 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其规划成果并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学校和业余学校
7、 28 科研设计机构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0 对环境轻度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1 对环境严重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2 普通储运仓库 33 危险品仓库 34 农、副、水产品批发 市场 35 社会停车场、库 36 加油站 37 汽车维修、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厂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备注:1、表示适建;表示不适建;有条件适建,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用地不能设置与其他用地性质不同的建设项目。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
8、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其规划成果并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十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
9、筑密度。第十一条 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二规定的参考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三规定的参考值;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的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划定不同类型用地,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二 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 S3ha 3haS20ha S20ha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 住 用 地 13 层 0.8 35%0.75 32%0.7 30%46 层 1.9 30%1.7
10、28%1.6 26%717 层 2.8 28%2.6 26%2.4 24%18 层 3.8 25%3.5 22%3.2 20%备注:1、S-用地面积(ha)。2、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内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 2.2 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表三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 S3ha S3ha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商业金融及办公类用地 H24m 2.7 50%2.5 45%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
11、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其规划成果并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24m H50m 3.5 45%3.0 40%H 50m 5.0 40%4.0 35%备注:1、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12、)。2、建筑高度计算:由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第十二条 居住类项目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类型的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可在表二及表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本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确定。第三节 地下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以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与地表垂直深度超过 15 米的空间。第十四条 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依法管理的
13、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以社会效益优先。第十五条 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保护空间资源,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下公共空间资源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 0-15 米(含 15 米);(二)中层空间:地下 15-30 米(含 30 米);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
14、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其规划成果并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三)深层空间:地下 30 米至更深范围。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应有利于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及修改涉及
15、人防建设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须征求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七条 地下公共空间的规划条件应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内容,还应明确地下公共空间的水平和竖向联系、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出入口标高等内容。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之间可按垂直空间深度分层确定规划条件,由不同建设单位分别进行开发建设。第十八条 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中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控制在 15 米以内。有特殊要求的,须另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
16、0.7 倍,其最小值为 3 米。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第二十一条 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在 24 米以下,含 24 米)间距(如附图 1-5 所示,图示中阴影建筑均指生活居住类建筑)按照间距系数确定。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
17、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其规划成果并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一)南北朝向的正面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6 倍,其中旧城区新建住宅,建筑间距可按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5 倍,但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其它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二)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都不设置窗户或单
18、侧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 6 米,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都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 8 米;(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9 米。第二十二条 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在 24 米以上)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最小间距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上(含 24 米)、36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 倍,最低不小于 30 米。(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36 米以上(含 36 米)、50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0.7 倍,最低不小于 36 米
19、。(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50 米以上(含 50 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0.5 倍,最低不小于 40 米。(四)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侧面相对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小于 13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小于 20 米。(五)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 20 米。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
20、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其规划成果并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南侧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6 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9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6 米。(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南侧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上(含 24
21、米)的,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其正面最小间距参考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且不小于 18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3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9米。第二十四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如附图 610 所示等情况,图示中阴影建筑均指生活居住类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22、。(三)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9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 米。第二十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0.8 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
23、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其规划成果并虑用地的兼容性第七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二)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部分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 1/3,突出部分计入遮挡线。且出挑宽度不应大于 1.5 米的按主墙计算。第二十六条 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室内正负零的高度。被遮挡
24、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若干层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大于 8 米(如图 11 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 12 所示)。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第二十七条
25、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第二十八 建筑间距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或者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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