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生育医疗费管理规定法律劳动法人力资源信息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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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生育医疗费管理规定 为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 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合理的医疗保健,根据锡政发 2011278 号文及锡劳 社2013106、200423 号文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对本公司职工生 育医疗费中有关问题的管理和操作作出如下规定:1 原则 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已领取生育证或准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 定证明的在职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流产医疗费的报销。2 计生资料 符合计生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首次生育之前发生流产后,必须在三个月 内向职工医院递交下列资料: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生育证或准生证、(流产者递交计划生
2、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的 证明)独生子女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 亡医学证明、流产医学证明、社保个人代码等,由职工医院提请社保中心审 核后报销生育或流产费用。3 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的报销 3.1 参照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标准的规定执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实报销,但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 额:顺产:2500元(含产前检查)剖宫产:3600元(含产前检查)流产(指首次生育前):小于三个月 300元 大于三个月小于七个月 1500 元 七个月以上 2000 元 3.2 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同时,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 90 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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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 生育 医疗费 管理 规定 法律 劳动法 人力资源 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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