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WN7.pdf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WN7.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WN7.pdf(2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 年 6 月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一)(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税费优惠1.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2、99847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22.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政策依据】【
3、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3.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3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 14
4、 号)4.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45.5.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和教育费附加费附加【享受主体】【享受主体】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缴费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对国家重大
5、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 号)6.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5设和农村集中供
6、水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条件】【享受条件】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三)项7.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居民【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
7、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 81 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8.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农村烈
8、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占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7【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 81
9、 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0 号)第九条9 9.利利用用农农村村集集体体土土地地新新建建、翻翻建建自自用用住住房房免免征征水水土土保保持持补补偿偿费费【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810.
10、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
11、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五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11.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9【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
12、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四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12.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
13、征房产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13.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
15、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14.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享受主
16、体】【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12【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
17、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一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15.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8、,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号)第二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二二)优化土地资源
19、配置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费优惠优惠1 16 6.转转让让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给给农农业业生生产产者者用用于于农农业业生生产产免免征征增增值值税税14【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17.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承
20、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5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四条1 18 8.出出租租国国有有农农用用地地给给农农业业生生产产者者用用于于农农业业生生产产免免征征增增值值税税【享受主体】【享
21、受主体】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一条1619.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
22、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 15 号)第十一条20.20.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业生产免征契税契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7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享受条件】【享
23、受条件】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21.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18【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一条2
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22.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25、税201755 号)第二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第四条1923.2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支持 共享 发展 税费 优惠政策 指引 汇编 WN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