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办公文档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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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编制目的 为了转变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深入井下靠前指挥,及时 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安监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制定的煤炭企业 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有关要求。3规定 3.1加强矿井现场安全生产的领导 煤矿面临着瓦斯、水、火、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但是,灾害 再多,只要我们认真执行好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才能得到 基本保证。为此,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切实加强对矿井安 全生产的领导,始终摆
2、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率的关系,毫不动摇地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釆取切实有效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遏止“三违 现象,努力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逐 步好转。3.2下井次数规定:321恒盛西南公司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2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少于3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 4次。3.2.2公司机关生产科室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副职领导每月 不少于8次;3.2.3各生产矿井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8次,分管生产、安全、机 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少于10次。3.2.4各矿生产区队正职领导每月不得少于20次。3.2.5其他人员由各矿自行决定。3.
3、2.6各级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3.3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3.3.1各子公司(矿)要建立健全以总经理(矿长)为首,各级生 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总经理(矿长)每月带班不少于各5次,矿级领导其他副职由子公司(矿)自行规定;矿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次 数由子公司(矿)自行规定。不得出现空班、虚假带班或由非矿级领导 管理人员顶替带班现行。3.3.2矿井部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由子公司(矿)自行规定,但不 能代替矿级领导单独入井带班,如公司另有规定发布,则从其规定。3.3.3各矿非生产管理岗位人员下井或下井带班作业,应安排1名 生产管理人员陪同协助。正副区队长、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 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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