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通用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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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申请书通用8篇再审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撤销(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 2、确认被申请人为非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事实与理由: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判令:“限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付给吴庆铃土地补偿款15650元”。因申请人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认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判决以被申请人“其户籍还在海口市龙华区薛村九社”及“20xx年参加了被告办理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确认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五行),因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申请人法律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申请人是农
3、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之规定,申请人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将其放在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列平行的地位; 2、申请人的法律性质。农业法第11条对申请人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
4、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3、成为申请人的一名社员的条件。依据上述对申请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须首先遵守申请人组织内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的各项义务,即“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各种收益。即申请人社员必须要先履行相应义务,为申请人付出一定量的劳动以便换取等量报酬,这是自然人能成为申请人一名社员的先决条件。 4、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能否有资格成为申请人一员的关键,是要看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作为申请人一员应尽的义务。依据以下事实,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不拥有成为
5、申请人社员所必备的条件: (1)从空间距离上讲,被申请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远在几十公里外的屯昌县,是不可能回来为申请人履行社员义务的; (2)从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请人婚后已经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顾子女,也是不可能回到申请人处,为其履行社员义务的; 综上,一审法院仅以被申请人拥有申请人户籍及在申请人处办理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哪些义务的基础上,就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属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认定“原告要去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于
6、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与支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六行) 1、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 (1)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依据上述分析可知,公平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多少权利(取得多少
7、利益),就应当履行多少义务(承担多少责任);反之亦然,不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就不应当得到利益(或享有权利)。 1、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 (1)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对于这一观点,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也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即主张自己“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主张成为申请人社员的
8、前提条件是先要履行社员义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实际当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完全违背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平原则。 三、被申请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经济社土地补偿分配规则(以下简称分配规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 1、分配规则作为申请人经营章程的一部分,已经经全体社员大会通过,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外嫁女已婚未满四个月的,同样享有分配;外嫁女已婚满四个月后,不再享有分配”。 2、申请人为使“外
9、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分配”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公开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特于20xx年11月16日召开专门社员大会进行表决,与会社员绝大部分同意这项规定。 以上两点充分证明了“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分配”这项规定,反映了申请人绝大部分社员的心声,这种心声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从而导致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10、的,裁定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再审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11、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
12、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
13、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
14、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再审申请书 篇三 再审申请人:_市_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工业园。联系电话:_-_x。邮寄地址:_省_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_,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镇_大道。联系电话:_-_x。邮寄地址:_省_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_,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_市_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_省_县人民法院于_x年6月2日作出的(_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x年12月22日作出的(_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_市中级人民
15、法院于_x年8月30日作出的(_x)鄂_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_省_县人民法院(_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_市中级人民法院(_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_市中级人民法院(_x)鄂_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_x年
16、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_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_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
17、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_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_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_x年1
18、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
19、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_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_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
20、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_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
21、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_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_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
22、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省_市_有限公司 20_年X月_日 再审申请书 篇四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 申
23、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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