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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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第1篇:民事案件答辩状制作指引法律参考 民事案件答辩状制作指引 1.总则 1.1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一审答辩状的制作。 1.2民事案件的上诉答辩状、再审答辩状等反对性法律文书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1.3本指引适用于本团队承接的民事诉讼案件。 2.答辩状的功能 2.1民事案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知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赐予的书面反对看法。 2.2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具有如下功能: (1)直接反击原告知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性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2)在不能根本性否定原告知讼请求的状况下,尽最大可能减轻托付人的法律责任
2、; (3)通过策略性否定原告主见的重要事实,转移举证责任,增加原告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4)策略性降低原告胜诉预期,在案件整体对托付人不利的状况下为调解结案制造条件。 3.答辩状的制作原则 3.1民事案件答辩状在形式上应当坚持简洁、美观的原则,且易于被裁决书直接援引;在内容上应当做到规律简洁、观点明确,便于法庭界定无争议和有争议事实,便于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便于法庭重新支配举证责任。 3.2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与已方的证据组织、举证看法、质证看法、代理看法保持全都,且应当在诉讼程序中不断提升其内在规律性和体系性。 3.3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遵循内容极简原则,篇幅达到最有效率的阻挡原告知讼请求的成立
3、刻可。 4.答辩状的内容 4.1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对原告知讼请求的总体反对看法; (2)对原告主见事实的反对看法; (3)对原告有关法律适用方面主见的反对看法; (4)对原告主见的诉讼请求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的反对看法。 4.2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与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一一对应。 4.3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必需最大可能的避开自认对已方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事实。 4.4在确认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充分猜想其对原告及法庭产生的影响,以及原告可能实行的应对措施,并确定可行的反应对策略。 4.5最终确认的民事案件答辩状内容,应当有多层次证据支持,具有足够的兼容性,可以应
4、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消逝的各种问题。 5.答辩状的制作预备 5.1民事案件答辩的预备内容: (1)找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分析其映射关系; (2)确认影响原告知讼请求的关键性事实及依据; (3)逐句核对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所供应证据一一对应,将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标出,然后分析缺乏该证据后对原告知讼请求的影响; (4)要求托付人就全案提交证据,并依据供应的证据最大限度的归纳案件事实; (5)就证据进行策略分析,确认原告最大限度的收集到证据的范围;确认我方最大限度收集到的证据;确认我方能够提交证据原件的范围(即确认哪些证据不能供应原件); (6)依据
5、对证据的策略分析,结合托付人确认的事实,按本指引确认答辩状内容。 5.2在制作民事案件答辩状时,应充分利用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中自认的对我方有利的事实。 6.答辩状的排版规范 6.1页面布局 6.1.1纸张接受A4,纵向设置; 6.1.2页边距实行一般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6.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设置方法是全文选中,然后一一操作前述各设置选项; 6.1.4在上述状态下进行民事案件答辩状中各模块的排版; 6.1.5民事案件答辩状通常由以下模块组成: (1)案件信息;
6、 (2)标题; (3)答辩人的自然状况; (4)答辩状首部; (5)正文; (6)结尾。 6.2案件信息模块的排版 6.2.1案件信息内容为受理法院就该案配置的案号; 6.2.2案件信息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黑体,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段前设置为0行、段后设置为0行,居左设置(不退格)。 6.3标题模块的排版 6.3.1 标题内容为:“民事答辩状”。标题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加黑小二号字; 6.3.2标题“民事答辩状”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6.3.3标题应当居中(应当留意,先确认标题置于该行最左端时再进行居中操作)。 6.4答辩人的自然状况模块的排版 6
7、.4.1答辩人自然状况需要列名的内容: (1)答辩为自然人的:当事人的姓名、民族、诞生年月日、住宅地; (2)答辩人为非自然人组织的:当事人名称、住宅地、法定代表人。 6.4.2排版 (1)分行 以下内容单独设为一行:行数自然人非自然人第一行姓名单位名称其次行民族,诞生年月日住宅地第三行住宅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第2篇: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孙某某 住宅地:原住即墨市建行家属院,现住青岛市莱阳路 诉讼代理人: 因刘乙诉孙某某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刘乙对房屋无全部权 二刘甲公证遗嘱有效,孙某某为合法继承人 三孙某某放弃继承权的保证书无效,孙某某仍有权继承刘甲的遗产 四刘乙撤销公证遗嘱无效,
8、公证遗嘱仍有效 事实与理由 一刘甲关于原告所指出的作为房屋全部权来源的“谁出资房屋归谁”之商定,我方对商定是否真实有效存在异议。 经过多方调查,案件事实如下: 刘甲与其次任妻子刘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本单位一套三室一厅楼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后其妻死亡,依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刘甲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后,与刘香的子女刘若琳、刘玉萍、刘燕为同一挨次继承人共同分割共有财产中属于刘香的部分。因此,刘甲对房产财产具有合法权利。购买房屋时,由于刘甲经济状况不佳,由其子刘乙代为缴纳房款30104.973元。这完全属于子女孝敬父母的正常家庭伦理之举。 依原告之言,两者商定“谁出资房屋归谁”,关于此项商定,所
9、谓的见证人刘小光与工人刘亮、刘义学,刘小光未表示作证,工人刘亮、刘义学只是出示了书面证言。据证据法69条规定,无正值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单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再者,从后来刘甲公证遗嘱的行为也可一窥其意思表示,既没有死后将房产过户给刘乙的意思。因此,关于“谁出钱房屋归谁”的商定,我方认为没有有力证据能证明其真实性,是站不住脚的。 二关于孙某某无继承权的问题,我方认为孙某某所作的放弃继承遗产的保证书不是其真实表示,是无效的。 在原告刘乙的陈述中可得知,刘甲的子女始终把孙某某当做保姆看待,始终在拿有色眼镜来对待孙某某,没有在心里认可孙某某是刘甲合法妻子的事实。且依据刘甲与公证人员的谈话中也可得
10、知刘乙一向对孙某某态度恶劣,甚至拳脚相向。从我方调取的刘乙与孙某某的谈话记录中可得知,刘乙从孙某某处骗取了印有孙某某手印的空白纸张,且孙某某对于手印的用途毫不知情,还一再恳求刘不要闹事,不要找她的麻烦。再者,所谓见证孙某某签下保证书的证人刘亮、刘义学无正值理由不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可信度极低。因此,关于孙某某放弃继承权的保证书不是出于当事人孙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受胁迫、欺诈之嫌。孙某某照旧有权继承刘甲的遗产。 保证书有放弃继承权之意。继承法规定,要在继承开头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意思表示。而两张保证书都是在刘甲死亡前立下的。且刘甲死后,即遗产开头分割后,孙某某明确主见自己的权利,因此放弃遗产的保
11、证无效。 三关于刘甲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从继承法可知行为人立遗嘱需要满足以下三条要件: (一)神志清楚,有行为力气; (二)内容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力气或无独立生活力气的人的继承权; (三)遗嘱中的财产是合法财产。 1.关于刘甲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力气的问题 依据医生的诊疗记录,刘甲有失眠,疑人害症状,多年医治但效果欠佳。但是据07年6月 9号的诊断证据,其病情已有好转,思维恢复连贯,疑人害间断消逝。在12月4日作公证时与公证人员的谈话中,其思维正常,并且在公证人员询问后明确表示本人意思真实。因而我方认为,在公证时,刘甲具有行为力气。 2.关于遗嘱中的财产问题 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
12、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照实陈述与公证有关的事实,并供应相应的材料。对此,我方有一点要说明: 关于原告所诉刘甲剥夺了刘若琳等人的继承权问题。 刘甲为年事已高的老人,对法律规定“不明确表示放弃即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并不知晓,且其其次任妻子刘香去世后房屋及财产始终在刘甲的实际把握下。据刘若琳陈述,他们也从未对自己应继承的遗产部分做出过明确表示与争取,误让刘甲以为其兄妹三人已放弃继承。对此,属于正常思维的推断,不存在刘甲有意隐瞒、哄骗的问题。而且刘甲本人依法继承了大部分财产及房屋全部权比例。这在前面已论述过。因此,公证遗嘱中对于属于刘甲的财产部分,照旧有效,不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综上所述,刘甲来到公证
13、处立下遗嘱并签名、按下手印,程序正值合法,公证遗嘱中关于刘甲本人的合法遗产的处置,应当认定有效。 第3篇:答辩状民 事 答 辩 状 案号: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通讯地址: 被答辩人: ,女/男, 年 月 日诞生,住 案由: 答辩主旨 1、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判决原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答辩理由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且合法、有效。本案案由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之“8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特请求,贵院在审理及判决中予以明确。 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本约即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预先
14、支配,主要预约事项内容完整。从法律性质而言,签订认购协议书是当事人为将 1 来订立确定本约而达成的合意,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认购书的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此为广州中院司法审判实践之通说,可参考相关诸多判决。) 既然商铺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第一级案由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次级案由为“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而最高人民
15、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法201142号)还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其次级案由;其次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因此本案第四级案由有规定,则本案最为精确的案由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被告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解析本案精确案由,是由于民事诉讼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有利于人民法院精确适用法律,参考相关生效判决,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二、被告所
16、售商品房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原、被告据此签署预约合同,为房地产销售之惯例,为司法实践广泛认可。被告只要出示本案讼争商品房之预售许可证,即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所签订之商铺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欺诈行为。 2013年8月1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了编号为:穗房预(网)字第19980106号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荔鸿商贸大楼地面13层,除首层、二层、七层的部分未纳入本次预售范围外,其余均属可预售范围。既然原告所认购的荔鸿商贸大楼三层11号商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预售许可范围,当然就不存在原告所谓“不能销售”状况。 长期以来,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即与客
17、户签署认购书之类的预约合同,为房地产销售之惯例。其他地区暂且不论,至少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量判决中,均认定此类预约合同合法、有效。甚至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少判决,对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所签署的预约合同,也认定为合法,有效。 被告只要出示本案讼争商品房之预售许可证,即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所签订之商铺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欺诈行为。 3 三、“阳光家缘”网站所显示讼争商品房“不行销售”,其用语并不精确。其实质含义为该商品房临时不能办理网上签约,并非指开发商不行对外销售房屋签订预约合同(认购书)。我们认定事务性质,当然要看实质,而不应拘泥于表面文字。 “阳光家缘”或许
18、因图示空间有限,其显示“不行销售”其实是意味该商品房,临时处于抵押状态,临时不行办理网上签约。而网上签约只是销售的后期环节,临时不行办理网上签约,表示为“不行销售”,明显是用语不准。 “阳光家缘”只是一个办理网上签约的软件操作平台,其法律效力明显不如政府公文、证书。当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政府颁发的证书明确某商品房纳入预售许可范围,而“阳光家缘”网站上显示为“不行销售”,二者字面意思不全都时,明显应以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准。 四、先签订认购书(预约合同),然后办理抵押涂销,再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本约合同),这是长期以来绝大部分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的销售模式和交易习
19、惯。这一销售模式为司法实践所认可,从来未见某开发商因在签订认购书时,所售房屋处于抵押状态,而被认定为违约或欺诈之判决。 房地产开发行业,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银行抵押贷款。因此,大部分商品房在销售初期都是处于抵押状态,临时不能办理网上签约。因此长期以来,房地产行业的普遍销售模式为:先签订认 4 购书,进行预约,然后开发商办理相关商品房的抵押涂销,再进行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本约)。 假如本案形成一个案例:开发商因在签订认购书时,因商品房尚处于抵押状态,就被判令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则很可能引发整个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反弹,而且会引发某些人员恶意索赔之不良企图。 五、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预
20、约合同之定金罚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即只有签订预约合同后,却拒绝订立本约(主合同)的当事人,定金罚则才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商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上可见,在预约合同中的定金罚,则只有在合同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本约)的状况下,才可适用。本案,被告完全具备签署商品房预售、签订本约的条件,并明确要求原告订立主合同(本约)。因此依据该司法解释,不行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 5 六、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
21、金不符合合同商定。依据双方在商铺认购协议书中的商定:“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全都同意,乙方依据商定时间交付50%房款于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保证乙方于交付了50%房款后30天内具备网上签约条件并通知乙方网签,否则甲方双倍赔偿乙方已交定金且退还已付房款”。依据该商定,只有原告交付了50%房款后30天,被告仍不能具备网上签约条件,才存在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的可能。 七、真正的违约方是原告自身,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
22、,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法律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依据商铺认购协议书,原告应于2013年9月26日缴纳首期购房款,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在9月23日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已提前拒绝缴纳首期购房款之义务,其实质等于原告同时拒绝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由于原告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担当。 6 八、被告特别声明:尽管在原告未依约缴纳首期购房款的状况下,被告仍不计前嫌,主动涂销了讼争商品房的抵押,提前具备网上签约条件,同意与原告连续签订讼争商品房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被告明确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要求表态,并且信任法院可以从原告表
23、态中,查明究竟是谁在“拒绝订立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之用语)。 九、至开庭时,被告仍未见原告知请公证费之证据,及相关事实与理由。明显法院对该项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答辩人诉请请贵院支持答辩人答辩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7 第4篇: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美印溪谷小区业主委员会 主任:李卫华电话:1550442547 1地址: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森扬路美印溪谷26栋10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刘采吟提起的返还原物纠纷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自述于2010年10月与长春市创实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处房屋,创实际公司已为被答辩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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