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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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卫生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过重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第三条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细则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四)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
2、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第五条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二)对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一定比例或数额的救助。(三)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二)因自
3、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反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第四章救助标准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具体补偿办法采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补偿标准”执行。救助对象每人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均由个人负担。根据年度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县民政局可适时对医疗救助基金“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救助总额”等作相应调整
4、。第八条凡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对其当年度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当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低保对象不超过3000元。具体为:(一)五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其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余额部分由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五保对象实行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就医费用(以定点医院、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年救助100元。(二)除五保对象外,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具体救助标准见表:类别机构级别起付线封顶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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