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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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自府法规200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政府,其规模由市政府确定。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
2、理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集中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的资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粮情检测设施和交通便利的条件,确保储备粮的安全。第六条市粮食局是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执法主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库总体规划;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同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费用(含利息)。第七条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市
3、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按季将市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会同市粮食局搞好市级储备粮库的总体规划。第八条市农发行应当做好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信贷资金支持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购第九条购入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实行招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采购。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二条采购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粮食,且品质达到国家中等以上(含中等)质量标准。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市粮食局委托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
4、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第三章储存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委托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和能够达到核定的储备粮入库成本的企业储存,并同承储企业签订安全储粮责任书。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将市级储备粮专仓储存(每仓不低于300吨),并采用先进科学的储粮技术。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参照省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确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必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在保管期间不得发生霉变、水蚀、火灾。(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四)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仓位、分年限、分地点储存和管理;必须做到
5、“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五)凭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单调入和调出市级储备粮。第四章轮换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粮食轮换以粮食储存年限、粮食品质控制指标为主要依据。储备粮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经检验为不宜储存的,应及时进行轮换。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由市粮食局根据库存粮食的储存年限和质量等情况制定,征得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并监督实施。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原则上在产新后4个月内完成,每次轮换数量不超过总规模的60%。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轮入采购,由市粮食局主持,采用面向社会招标采购或其他办法。招标采购标的顶价
6、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由市粮食局主持,采用面向社会竞价交易或其他办法。竞价交易的标的底价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实物的方式进行。轮换费用按“轮入价格”减“轮出价格”加“合理费用”(指进出库费用、检验费用等)确定。轮换期间的储存费用补贴照常拨付。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轮出市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入粮食所需贷款。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
7、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二十五条销售市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竞卖,特殊用途安排除外。第二十六条动用市级储备粮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市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市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中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第六章损耗与损失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损耗、损失。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
8、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两种。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省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损失,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并将损失的储备粮数量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作补充;属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粮食净损失,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承担。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招标选定承储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严格监管,确保市级储
9、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应按规定编制市级储备粮业务报表,及时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报送。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第八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
10、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彻底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第三十七条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荣县、富顺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正常储存年限是指。按粮食收获年度计算,小麦3年,稻谷2年,玉米2年。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政
11、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11-09【生效日期】2005-11-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
12、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油,下同)。第三条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第四条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费用补贴,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五条
13、第五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并监督指导下,对省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管理。第二章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第六条第六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以上(含3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安全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三)一般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四)具有一
14、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六)铁路、公路交通便利,应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毗邻铁路货运站台;(七)原则上距省辖市不远于50公里;(八)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第七条第七条对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发展银行择优选择,作
15、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暂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根据全省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安排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批准,可作为省级储备粮临时承储库。第三章省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八条第八条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将年度(日历年度,下同)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第九条第九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在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意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
16、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第十条第十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据此督查。第四章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省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水稻、玉米每23年、小麦每34年、食油每2年(均从粮
17、食或食油入库时间开始计算)轮换一次。轮入的粮食(食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后,各承储企业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轮入时,可凭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省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省级储备粮轮空期间不享受费用和利息补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各项补贴支出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80元;储备食油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40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从省级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中提取不超过3元/吨作为管理费用。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根
18、据上季度粮油实际储存数量和规定标准,将本季度补贴预拨到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户上。年度结束后,据实清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补贴后,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或留机动。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业发展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各承储企业不再向农业发展银行支付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为玉米和小麦40元/吨;水稻100元/吨;食油200元/吨。省级财政部门按此标准和轮换计划,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实行年度轮换费用和价差包干,超支不
19、补,结余留用。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储企业的轮换补贴办法,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随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计划一并下达。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并定期检查、核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省级储备粮贷款要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该行的信贷监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
20、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报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核销。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按季度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核算,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将省级储备粮存放库房和货位号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
21、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调出,安排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储存。第五章省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
22、后上缴省级财政。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二)虚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三)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四)擅自降低省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六)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八)以各种手段套取差价款,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九)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
23、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实物、财务及相关工作;(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纠正和妥善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第二十七条第
24、二十七条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三篇:南充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区政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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