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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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市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召开的全市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是本届市人大换届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市性人大财经工作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人大财经工委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交流人大财经工作经验。参加这次会议,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刚才听了各县(区)的发言,觉得各县(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和体会,对于我市各级人大财经工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会议,加强了市与县(区)人大财经工委之间及各县(区)人大财经工委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共同探讨了做好新形势下人大财经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对我们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财经工作,将会发挥积极的
2、作用。下面,我就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谈四点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多也很重要的职责。按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具体到我们财经工委来说,主要是对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这些任务将更加繁重,人大财经工作大有可为。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或体制上存在的问题,要更好地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的工作水平、工作质量还要不断提高。因此,在认识上、思想
3、上,我们要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伤感情,怕影响关系,怕越权等不正确思想,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我们要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体现人大财经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就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回避矛盾,不含糊敷衍,敢于监督,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监督权。财经工作是人大工作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工作内容涵盖了经济工作的主要方面。财经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具体事宜,既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人民的重托。财经工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努力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财经工作,只有自觉服从
4、和服务于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大局,才能切实履行好职责。当前做好人大财经工作,有利因素很多,最重要的是有法律的保障和党委的支持。因此,我们对做好人大财经工作应该充满信心。只要我们努力工作,依法行事,有理有据,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是会支持我们的。因而,我们不但要有信心,而且要有所作为,不辜负人民对我们的期望。二、积极开展具有实质意义的人大预算监督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预算监督作为经济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支持和促进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等多元监督主体的预算监督。随着预算监督的不断深入,预算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如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可
5、用财力增长不快、分配的透明度不高、管理的约束力不强、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现象不同程度地发生等。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法治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等条件性因素,更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与宪法、法律要求有较大差距,作用发挥得不够、其他预算监督主体协调配合不够的因素。具体来说,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不够到位。对预算监督还偏重于履行法定程序。对预算收支总体执行情况监督多,对具体支出项目监督少;对预算内资金监督多,对预算外资金监督少;对本级财政拨款监督多,对上级财政的专项拨款监督少;对经常性支出情况监督多,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少。审查审议时间短,
6、代表准备不足,就要仓促发言表决,往往是预算草案或者是决算报什么,就审什么、批什么,表态性语言较多,实质性探讨较少,缺乏针对性和主动性,难于进行全面而有深度的审查。二是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不够严格,预算管理监督职能片面化、非规范化。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拥有预算编制权,但编制预算的方法不科学,缺乏民主程序;预算编制迟、编制时间短;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交人大审查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在时间上不符合法律要求,不便于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享有预算执行权,但在预算执行中,预算不统一,层层切块,层层留机动;预算不透明,缺乏规范的分配规则,很大一部分精力往往用于预算的调整和追加,对预算资金拨出后的管
7、理相对弱化;同级预算部门和下级政府热衷于争取较多的预算资金,资金使用上存在擅自安排、挤占挪用、摆脱监督等问题。由于预算执行中随意性大,造成预算执行状态和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相偏离,不仅损害了人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也难以保证人大预算监督必须的强有力的基础监督支持。三是政府及其审计部门的预算监督不够超脱。审计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其范围的广泛性和监督的超脱性可以弥补财政部门监督存在的不足,也为人大监督提供必要的依据。但实际上,审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在审计范围、深度及处理意见等方面有较大的局限性。同级财政本身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由政府审计部门来审计政府本身,提供的审计报告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加
8、强和改善预算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乃至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一难题,关键是要完善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人大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及审计部门的业务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相结合的预算监督体系。也就是要依托人大预算监督的主导地位,调动各个预算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协调配合,创造预算监督的良好条件和环境,推进人大预算监督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首先,要充分认识人大预算监督的主导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重要的预算监督主体,在预算监督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从广义上讲,属于经济监督。经济监督的第一层次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
9、,包括预决算方案、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监督;第二层次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及经济监察部门对其下级机构和相关企业的监督。依次下推,还有第三、第四层次。据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处于经济监督的最高层次。人大及其常委会把财政预算作为监督的重要对象,从监督的意义上来讲也是最高层次的。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就是审查政府的施政方针是否正确、妥当、可行;人大对预算的批准,就是从法律效力上对政府施政方针的赞同和承认。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实质上是抓住了对政府监督的关键。因为预算里面反映着政府的政策,体现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形式上记载的是政府的收支,实际上反映着政府的施政方针。预算监督的过
10、程可分为事前的决策性监督、事中的参与性监督、事后的跟踪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监督权、决定权,把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的每个环节,以及政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均置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全程性的预算监督职能是其他监督主体都不具备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预算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制定过程是一种立法过程,必须遵照特定的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变更;预算的执行过程也就成为一种执法过程。人大实施预算监督,行使决定权、监督权,具有唯一性、合法性、至上性,对实现党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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