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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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 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引 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 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打造最优 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 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
2、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 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 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 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众 创空间均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 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 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 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 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 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众创 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 合
3、、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 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 众创空间。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 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 年。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
4、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 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3 .孵化器原则上需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 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 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 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 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 师。5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o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 企业不
5、少于3家。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8家以上。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 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 5家以上。鼓励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 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 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第七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 业务。2 .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 超过24个月。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 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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