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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学教案第四章专利申请和审批课程名称专利权法授课顺序6授课对象2013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课时累计22教学目的本章讲授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让同学们掌握专利审批的原 则、基本流程,简单了解审查文书的写作。教学内容一、专利申请二、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方法与手段讲授法、文书展示、案例引导。教学过程:本章讲授专利申请的原则、流程,申请文件和手续等知识,其中 必要的法律程序、文书等相关要求即专利申请的形式条件。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世界上的专利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又分为:及时审查制、延迟审查制。我国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制。4.审
2、查结果宣告全部无效宣告部分无效维持有效5.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1)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2)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及恶意赔偿(3)不具有溯及力显失公平的登记制:形式审查(我国实用新型、外观设 形式审查制 计专利)文献报告制:形式审查+新颖性检索审查制度即时审查制: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制4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形式审查+早期公开+ 实质审查(我国发明专利)一、发明专利的审查.受理(一)初步审查1 .什么是初步审查: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必要文件格式、 内容等形式方面、及明显实质缺陷方面所做的审查。2 .初步审查审什么? 1)申请文件形式2)申请文件实质缺陷3) 其他文件形式4)
3、缴费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44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 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 七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文件和其他 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第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 定(禁止专利)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 款(涉外国内代理)、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或者本细则第十 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请求书规格)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定义)、第二十六条第五款(遗传资源来源)、 第三H一条第一款(单一申请)、第三十三条(超范围修
4、改)或者本 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三书规范)的规定;第二,实用新型第三,外观设计第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书面原则、规格)3 .审查结果符合规定、无明显实质缺陷的(含经补正),初步审查合格通知 书。文件实质缺陷经一次补正、形式缺陷经两次补正仍未消除,驳回 决定。(二)申请文件的公布(早期公开)通过初步审查的,自申请日起满18月,专利局于专利公告上公 布发明专利申请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供公众 查阅。设置18月权利冷冻期目的:1.考察专利技术新颖性、创造性2.为申请人留足准备、考虑时间,面对监督和实质审查1 布的法律意义及效果:1.监督。自公
5、告之日起至正式公告授予 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可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为由,向 专利局提出不予通过实质审查的意见。2 .抵触申请。技术公开后,相同主题专利不得再次申请。技术一旦公布便进入公知领域,他人日后就相同主题再次申请专利时,因存 在现有技术而丧失新颖性。即使公开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任何人(发 明专利发明人.国内优先权12月内可以再次申请)也不得再次提起。3 .自公布之日起,申请中的专利技术获得临时保护。公布前商业秘密保护,正式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保护,中间时段?过渡期(潜水艇专利)临时保护。专利法13条规定:发 明专利申请公布(而非公告)后,申请人可以(而非有权)要求实施 其发明的单位
6、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三种情况:1)使用人主动支付2)使用人经索要支付3)申请人拒绝支付,专利正式授权后,自得知或应当得知他人 使用情况之日起2年内,可提起支付使用费诉讼或要求专利行政机关 处理。专利授权前得知的,自授权之日起计算。(三)实质审查1 .对专利实质性条件进行的审查,具体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 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禁止专利)规定的 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重复授权)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定义)、第二十条 第一款(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三性)
7、、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 四款、第五款(说明书、权要书清晰完整披露)、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一申请)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缺少独立权要);(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改超范围),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超范围)的规定的。2 .启动:35条一一早期公开后,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向专利局请 求实质审查,3年内不提出视为撤回申请。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自 行启动实质审查。3 .审查结果:符合规定的,授予专利不合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修改后仍不合规定,驳回 申请。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收到通知之日起3月内向专利复审委 员会要求复审。(四)授予专利专利局授予
8、专利决定,申请人缴费,专利局授予专利公告、登记。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只进行形式审查(一)初步审查1 .审查内容文件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他文件形式审查、有关 费用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44条第一,专利第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 条规定(禁止专利)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一款(涉外国内代理)、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或者本细则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三书规格)、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规格、说明书摘要附图规格),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定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新颖性、 实用
9、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说明书摘要、附图 清晰、准确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一申请)、第三十三条(超 范围修改)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独立、从属权利要求清晰)、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分案申请超范围)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重 复授权)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第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专利)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涉外国内代理)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请求书、图片、简要说明规格)规定,是 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定义)、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外观设计新颖性
10、)、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图片清晰显示特点)、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单一申请)、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 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申请超范围)的规定,是否依照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重复授权)不能取得专利权;第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书面原则、规格)2 .审查结果合格的,授予专利并公告。文件形式缺陷2次补正、实质缺陷1次补正后仍不合格,驳回申 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大体相同,对照课本自己看。(二)专利权授予(后的专利权评估报告制度)因未经实质审查,常有重复授权等问题,故专利法实施细则 56、57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利害关 系人可请
11、求专利局作出专利权评估报告(就专利法检索报告),供他 人复制查阅。其本质是一种实质审查并公告。三、专利复审、无效宣告(一)专利复审申请人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中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性质:上级 机关对驳回事项再次审理、监督纠错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复议程序。3 .复审受理受理条件、复审审查、复审申请补正主体客体理由期限文件、费用及其他手续事实认定 理由:J法律依据【程序4 .前置审查商标局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复委不再合议审理,依据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5 .合议审查 复审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合议审查情形、合 议审查通知1个月内书面答复(1
12、)审查内容:请求原则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错误vs依职权原则 对未提及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2)证据: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3)形式:口头/书面审理(通知书)-书面答复6 .复审结果1)维持驳回决定2)撤销驳回决定3)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 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的,专利局从新审查,并且不能以同样的事 实和理由再次驳回申请人(不含建议人)对专复委决定不服的,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二)宣告无效专利正式授予之后,任何人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可请求专复 委宣告专利无效。性质:大众对错误授权侵犯其权益的纠纷提起的行 政裁决程序。1 .启动条件第一,主体为任何人第二,针对已经授权公告的生效专利权
13、第三,1个月内文件提交、缴费2 .审查程序P146-147请求原则不提不理,仅审查提出的无效理由vs依职权原则依据书面证据却有明显瑕疵,不准许撤回请求(1)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 视为未提出、受理、不予受理(2)合议审查 书面审查、口头审理不承担全面审查义务(3)审查决定 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宣告专利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有效专利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双方)收到通知之日起3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3 .申请无效理由-审查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 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 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 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法定项目)、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权要书清晰、对应)、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图片清晰)、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缺少独立权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超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专利),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重复授权)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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