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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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 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 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特种设备、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 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等监督抽查,市市场 监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组 织的联动抽查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
2、区级监督抽查参照适 用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 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 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 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 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 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 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 打钢印、拍照、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封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人
3、员双方的签 名,并注明抽样日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抽样 人员应当在封样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根据监督抽查方案,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 售者处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被抽 样生产者、销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抽样单:(一)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详细完整 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 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 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抽样单上抽样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样生产者、销 售者等信息应当
4、根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产品说明中标明的信息 记录,没有标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信息 记录。(三)抽样单上不适用的栏目或者抽样时未能获取到相关信 息的栏目可以不填写;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中未标注相关 信息的栏目填写“未标注”。(四)抽样单以及需要时另行附页记录其他抽样信息,应当 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逐件签字确认,加盖抽样单 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印章。特殊情况下, 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第十九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记录,记录的 内容包括:(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生产者、 销售者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
5、当包含在照片内;(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 法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 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 和样品批量信息;(四)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 反映产品信息;(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 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 施的照片。(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 者相关人员的照片;(七)样品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封存位置、封 存状态等照片;(A)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对抽样过程录像的,视频记
6、录应当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 取、封样、签字确认以及对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产品的防护措施 等关键过程。第二十条(样品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式获取样品。若需 购买检验样品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 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标价为 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 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 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 认。第二十一条(文书处理)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抽样单对应联交
7、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知被抽 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 对抽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市 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或者现场回访。第二十二条(样品传输)除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外,抽样人员应当 采取妥善的方式,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 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特殊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保 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和被 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
8、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 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信息进行如实 记录,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三节网络抽样第二十四条(买样人)开展网络抽样时,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实施,可以以消 费者的名义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在实施抽样前将买样人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 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网络抽样范围)下列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市监督抽查的范围:(一)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经 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二)其他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 的产品;(三)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
9、售的标称生产者为登 记注册在上海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网络抽样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 记录包括:(一)被抽样销售者店铺首页,包括网址等信息;(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三)网页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网址、产品编号、标价等信 息;(四)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收货人等信息;(五)买样聊天记录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抽样封样)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 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 息:(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二)拆封过
10、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抽样文书)抽样人员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选择网络抽样 适用的栏目填写。抽样单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 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抽样单信息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更正或者 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网络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 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四节异常情况处理
11、第三十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不在抽样单位所承担的 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 “样品”等 字样的;(四)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的;(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 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长三角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 督抽查的。第三十一条(拒绝抽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碍、 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 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
12、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并做好现场记录:(一)拒绝接受、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二)以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30%,或者达不到当 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70%等明显不合理的样品标价阻碍、拒绝 或者不配合抽样的;(三)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四)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 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 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抽样。如被抽样生产者、销 售者仍不配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 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 局制作涉嫌产品质
13、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 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 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 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二条(终止抽样)发现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一)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 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 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14、(六)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 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 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 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 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 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 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未抽到样)因下列拟抽样生产
15、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抽样或 未抽到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 况说明表,报市市场监管局:(一)抽样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 拟抽样生产者为本市获证企业;(二)列入跟踪抽查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双随机”抽查抽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四)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专项整治时确定的拟抽样生 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抽查方案调整)由于出现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情形,造成无法按照 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 管局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监督抽查方案。第五节抽样结果处理第三十五条(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
16、以下文书随同检验样品寄递至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用于不合 格产品后处理使用。(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及附页的抽 样信息,用于检验机构获取样品信息,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 用。抽样单位还需将以下文书交检验机构,纳入汇总材料报市市 场监管局:(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抽样单位领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文书,如有未使 用或者作废的,应当在抽样结束后一并交还。第三十六条(抽样数据录入)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将抽样相关信息录入监 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
17、条(抽样情况上报)抽样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样后7日内,填写抽样情况汇总表、 抽样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书面报市市 场监管局。第三十八条(抽样经费)抽样单位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管局、机场分局实施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场 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统一汇总、分析 全市监督抽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流通领域 部分消费品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机场分局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 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
18、体产品包括:国家标准消费 品分类与代码(GB/T364312018)中第5大类“家具及建筑装 饰装修材料”、第6大类“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第10大类 “日用杂品”及上述大类涉及的儿童用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 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 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 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省级监 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 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实施重大、应急 等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
19、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在职 责范围内实施抽样工作,承担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样品抽取、购买、运输等费 用报销手续。第四章检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所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 准,不得承担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十条(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的封条、包装、外观、 样品性状和保质期等内容,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监督抽查方案 要求是否相符。对抽样不规范、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机 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一条(资质核查)对于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管
20、理的产品,检 验机构应当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涉嫌存在无 证、超范围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 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 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 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 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 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
21、将相关线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检验协助)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 品,检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安装调试样品通知书, 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做好样品的安装、调试等辅助性 工作,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 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安装、调试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和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 机构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 或机场分局。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 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
22、查的义务 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如被抽样生产者、 销售者仍不配合,检验机构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 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 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 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 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 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三条(检验过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监督抽 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确保检验方法的资质认 定在有效期内。检验过
23、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并保留检验原始 记录,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不合格检验结果的关键证据。第四十四条(现场检验)对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现场进行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 制定专门作业指导书,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原始记录确认、 封样等工作。在现场检验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好检 验数据、检验结果的保密工作。第四十五条(检验异常情况)当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检验机构应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报 告:(一)样品失效或非正常损坏;(二)仪器设备或环境控制不符合要求,影响按期完成监督 抽查任务;(三)其他影响按时完成监督抽查任务的特殊情况。第四十六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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