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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渔港布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的避风抗灾能力,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沿海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渔港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第二条规划依据。依据*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14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第三条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年。近期:*年;远期:*13*年。第四条规划范围。*省沿海*8座渔港,分属*市、*市、*市、*市以及嘉兴市、*市,其中规划重点是*、*、*、*四市的*5座渔港。
2、第五条规划原则。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遵循防灾减灾、服务渔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六条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渔区为总要求,紧紧围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明确目标,科学建设,强化政策,完善机制,加强领导”的工作方针,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将渔港建设成为我省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屏障、现代渔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沿海渔区特色块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3、、渔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第七条建设目标。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大力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1、近期目标。到*年,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具体为:(1)基本完成69座渔港的建设计划。新建防波堤26条,长约2万米,码头132座,护岸约3万米,
4、系缆墩55个,港池疏浚248万立方米,补网场地约14万平方米,管理用房约2万平方米,港内道路长约7万米。(2)新增有效避风港池面积*00万平方米(由*年的1650万平方米增加到3650万平方米),新增避风渔港25座(由*年的34座增加到59座),力争全省95%以上海洋捕捞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2、远期目标。到*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互补、设施完备、服务完善、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渔港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高,有效避风港池面积增加到46*万平方米,能基本满足在我省作业的省内外海洋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为全面构筑防灾减灾体系奠定基础。第八条本规划是编制区域、县(市、区)渔港布局
5、与建设规划、进行渔港开发、利用、保护、建设的基本依据。第九条*省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实施宏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海事、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渔港建设工作。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本规划。确需对本规划的规划方案或规划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第二章渔港资源评价第十一条渔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
6、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管理用房、港区道路、补网场地、渔船系泊、防碰撞、给排水、供电照明、通讯、导航、助航、海洋水文监测测报、风力等级标志、消防、环保、监控预警预报等设施;经营性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加水、加冰、加油、冷库、加工及交易市场等。第十二条渔港资源现状。*02年全国渔港普查我省渔港数为243座。本次规划经过深入详细调查,近年因淤积、围垦、整合、废弃、涉海项目开发、其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人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渔港数为35座,*年底全省拥有渔港*8座,其中*市59座,*市57座,*市44座,*
7、市45座,其他地区3座。全省渔港水域面积10455万平方米,陆域面积1830万平方米,渔业码头368座,岸线*万米,防波堤1.68万米,补网场地2.82万平方米,管理用房1.70万平方米;具有通讯设施的渔港86座,导航设施的26座,消防设施的50座,可避*级台风的34座;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达到1650万平方米,可容纳15050艘渔船避风停泊,为43.6%的海洋机动渔船提供了就近安全避风的条件。第十三条渔业生产与渔船。*省*年海洋捕捞量318万吨,海洋机动渔船345*艘。根据省政府“坚决压缩近海捕捞,稳健拓展远洋渔业”战略和农业部关于*03*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预计近十年
8、内全省海洋捕捞量稳定在300万吨左右,海洋机动渔船数控制在34500艘左右。第十四条有效避风港池面积需求。到*年,全省共需有效避风港池面积46*万平方米,其中静态需求38*万平方米,动态需求需增加800万平方米。静态需求是指渔船在船籍所在地避风所需的锚泊面积。它主要受渔船的大小、数量和锚泊方式的影响。本规划按三种大小渔船类型和6船并排单锚系泊的锚泊方式以及不同地市的分布状况进行加权统计。动态需求是指渔船因迁移作业而跨区流动避风所需增加的锚泊面积。它主要受渔汛季节、作业习惯等因素影响。本规划根据*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的调研资料,通过对浙北、浙中和浙南三大区域在伏休后和冬汛期间的渔船迁移情况进行测算。
9、第三章标准渔港布局第十五条渔港布局。按农业部渔港等级分类标准,全省*8座渔港分为五级。其中国家级中心渔港10座、一级渔港18座、二级渔港35座、三级渔港43座、等级以下渔港102座。本次规划针对我省防灾减灾、抗台避风的实际需要,在农业部渔港等级分类基础上,突出渔港的主导功能,将渔港进一步细分为综合型渔港、避风型渔港、服务型渔港。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全省形成综合型渔港39座(含9座中心渔港、15座一级渔港、10座二级渔港、3座三级渔港、等级以下渔港2座)、避风型渔港*座(含2座一级渔港、4座二级渔港、5座三级渔港、等级以下渔港9座)、服务型渔港149座的标准渔港体系(详见附表1)。第十六条空间结构
10、。根据地理位置、行政区域以及自然特性,形成“一轴、四群、九区”的空间布局结构。即构建一个沿海渔港主轴,四个海洋渔业地市渔港群,九个渔港核心区。一轴。以*、*、*、*沿海重点渔港为主线,建立现代渔港主轴。该主轴是*省海洋渔业重点产业带,具有渔船分布集中,渔港资源集中,渔业区位条件优越的特点。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加强渔港产业的纵向沟通,实现防灾减灾资源共享,促进信息、资源、技术的流通,提高沿海防灾减灾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四群九区。一是*渔港群:由4座国家级中心渔港,7座一级渔港,11座二级渔港,18座三级渔港,19座等级以下渔港构成。特点:渔港密度大,捕捞渔船多,渔场知名度高,区域辐射面广,渔港建
11、设条件好。发展方向:巩固近海渔业,积极发展远洋捕捞业。以水产品加工业为基础,做大做强渔港服务业,积极发展渔港休闲观光业,努力打造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渔业基地和渔港经济强区。重点建设嵊泗中心渔港、岱山高亭中心渔港、*本岛中心渔港三大核心区。二是*渔港群:由1座国家级中心渔港,3座一级渔港,8座二级渔港,10座三级渔港,35座等级以下渔港构成。特点:生产历史悠久,近海作业为主,等级以下渔港较多。发展方向:优化渔港产业结构,充分利用石浦的渔港文化优势,建设多功能渔港,为渔民提供优质的生产与生活条件。重点建设石浦中心渔港核心区。三是*渔港群:由3座国家级中心渔港,4座一级渔港,8座二级渔港,8座三级渔港,
12、21座等级以下渔港构成。特点:生产能力强,渔港密度大,经营机制灵活,建设现代渔港的社会经济基础条件较好,渔港经济开发潜力较大,但避风渔港偏少。发展方向:加快渔港避风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周边地区的避风渔港,构建区域联动的抗台防灾体系。重点建设椒江中心渔港核心区,温岭中心渔港核心区,玉环坎门中心渔港核心区。四是*渔港群:由2座国家级中心渔港,4座一级渔港,8座二级渔港,7座三级渔港,24座等级以下渔港构成。特点:台风登陆最频繁,建港迫切性较高,海域广阔,港湾众多,但建港条件较差。发展方向: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发展二、三产业,实现渔港建设与产业发展的互动。在建好骨干渔港的同时,努力建好重点渔区、海岛的渔
13、港。重点建设洞头中心渔港核心区和苍南中心渔港核心区。第四章标准渔港建设第十七条近期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省级财政和地方资金的承受能力、地方建港积极性等要素。到*年,全省建设69座标准渔港,总投资29.69亿元(详见附表8)。其中国家级中心渔港8座,投资约8亿元(详见附表2);一级渔港17座,投资约14亿元(详见附表3);二级渔港19座,投资约4亿元(详见附表4);三级渔港13座,投资约1亿元(详见附表5);三级以下渔港*座,投资约2亿元(详见附表6)。其中*年计划投资0.88亿元,*08年计划投资2.39亿元,*
14、09年计划投资11.83亿元,*10年计划投资9.16亿元,*11年计划投资4.15亿元,*年计划投资1.28亿元。续建项目9个。另外,鉴于渔港建设受国家宏观调控、地方自筹资金、建设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规划安排*个后备项目,投资约6亿元(详见附表7)。1、主体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防波堤26条,长约2万米,建设标准100年一遇;码头132座,泊位长约6000米,建设标准50年一遇;护岸约3万米,建设标准50年一遇。(详见附表9)。2、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道路、管理用房、补网场地等。其中道路约7万米;管理用房约2万平方米,主要用于综合执法办证、渔港视频监控、海洋环
15、境水文测报设施等的需要;补网场地14万平方米,满足晒网、补网的要求(详见附表9)。第十八条远期建设任务。至*年,全省再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1000万平方米,基本满足在我省作业的省内外海洋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优先考虑列入本次规划的后备项目建设,其它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确定。第十九条渔港建设管理机制与体制。渔港所在地政府要把渔港建设与渔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尽可能动员社会力量来投资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早明确渔港今后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并使其在渔港建设过程中充
16、分发挥业主的监督作用和科学合理设计项目功能的作用。第二十条陆域建设用地。各渔港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滩涂资源,尽量少占耕地。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同时,尽量满足渔港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对用地的合理要求。对部分渔港建设过程中通过围填海新增的土地,在符合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条件下,优先用于渔港建设。第五章资源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渔港资源保护。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对列入全省布局规划的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保护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确需
17、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第二十二条渔港环境保护。要依法保护渔港环境,加强港区生态环境建设。凡列入规划实施的渔港都要配置港区油污、生活垃圾处置与回收等“三废”治理设施。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第六章规划实施第二十三条沿海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编制县(市、区)渔港建设规划,县(市、区)渔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市发改委会同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级有关
18、部门渔港规划编制要求组织审查,经修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第二十四条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规划主要确定全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内容,并将全省规划确定的建设重点和重点建设的项目具体落实到县(市、区)。县级规划则依据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相对详细的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修编;修编时应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
19、部门提出修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遇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改变规划的,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报请国家批准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国家的批准文件修改规划。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渔港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真正把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坚持把规划作为渔港建设的依据。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应当遵守批准的规划。对一时达不到标准渔港建设要求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逐步调整建设到位。坚持把规划作为发展渔港经济,开发利用渔港资源、引导渔港生产力合理布局的依据。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的同时做好与港口总体规划、海塘建设规划、滩涂围垦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第二十七条公示公告。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渔港管理规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二十八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规划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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